被控傷人打搶 男女被告不認罪
(吉隆坡23日訊)“僱主誣賴女職員偷錢,糾眾暴打和性侵”案落網的一對男女,今日一同面控傷人兼打搶罪名,他們皆不認罪,各獲准以8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
此外,男被告也面對另2項以武器致傷控狀中,否認有罪,並獲准以3000令吉保外候審。
兩名被告為陳茱莉(29歲)及陳興亮(34歲)(人名皆譯音)。
控狀指出,2人在今年5月8日凌晨4時30分,於甲洞Fortune Avenue公寓某單位,一同打搶兼致傷1名女受害者陳依依(譯音,24歲)。
控狀指兩人強迫受害者進行網上轉賬,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394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34條文下同讀。
可監禁20年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或鞭笞。
女被告辯護律師向法官巴琪絲艾尼求情時指出,女被告在知情後第一時間向警方自首,被告在其家族生意中負責會計、人事及行政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希望法庭讓被告保釋。
男被告辯護律師達山星則指出,男被告看見報章報導才得知事情的發生,隨後更向警方自首,因此希望法官可以降低保釋金。
主控官努阿末副檢察司原先建議法官不讓被告保釋,因2名被告犯下嚴重罪行,且擔心受害者的安全,但最後還是建議讓被告各以1萬令吉保釋。法官最終決定讓2名被告各以8000令吉保釋,並需要交出護照,以及每個月到鄰近的警局報到。
此外,法官也禁止2名被告以任何形式,包括致電,發信息等方式騷擾此案證人及受害者。
男被告另控武器傷人
另兩項控狀指出,男被告在相同日期傍晚6時30分,於相同地點,以電擊棒和蚊油罐,分別致傷李雪宜(28歲,譯音)及林美美(34歲,譯音)。
男被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24條文(以武器致傷),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至少3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兩者兼施。
由於此案在推事庭提控,達山星向推事諾阿米娜都求情時,指被告已在地庭繳付8000令吉保釋金,因此希望能降低保釋金額,被告最終獲准以3000令吉保外。
此案主控官為儂博助理警監;兩宗案件皆定於6月28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