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黃治振
(吉隆坡23日訊)大馬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指出,政府提呈1985年分層地契修正法案,並加重刑罰固然好,但最重要是當局有無認真執法,否則也是徒然。
他對政府修正法案的舉措表示歡迎,並認為只要有保護到購屋者和業主利益的措施,他都會支持。
“實際上分層地契法令已存在多時,並規定購屋者或業主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申請分層地契才能交屋子(轉讓單位),但是法令卻沒有嚴厲執行。”
確保地主申請
陳鍾靈今日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以往發展商向土地局申請分層地契並獲批后,就應與業主簽署轉移備忘錄(Memorandum of Transfer)進行單位轉讓。
“但有些業主可能不配合,也為了避免繳付印花稅,種種問題導致沒有申請分層地契;如果法律修改得更嚴厲,相信發展商也不敢延遲申請地契。”
天然資源與環境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1985年分層地契(修正)法案一讀;法案闡明地主若沒有在建築工程完成后,向當局申請分層地契,將會面臨罰款或監禁。
法案闡明,罰款數額介于1至10萬令吉,以及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在法令修正前,沒有申請分層地契的地主,只會被罰款,並沒有監禁,一旦修正后,將會嚴厲執法,確保地主申請分層地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