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驳回7人申请 505集会控状不得撤销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高庭驳回7人申请 505集会控状不得撤销

案件结束后,拉菲兹(左2)与其余3名社运分子在庭外合照。左起为莫哈末沙夫安、莫哈末布凯里、依克山布凯里及代表律师梅丽莎。
案件结束后,拉菲兹(左2)与其余3名社运分子在庭外合照。左起为莫哈末沙夫安、莫哈末布凯里、依克山布凯里及代表律师梅丽莎。

(吉隆坡20日讯)高庭今日驳回公正党总秘书拉菲兹、秘书处职员莫哈末阿迪及另5名社运分子,要求撤销因主办和参与“505黑色集会”被控牴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控状的申请。



高庭法官阿美丽雅宣读判词时说,基于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是否违宪最终有两个结果,而高庭决定跟随最新版本,即人民公正党柔州执行秘书华岚一案,指该条文并没有违宪的裁决。

因此,法官将此案交回地庭审理;此案将于6月21日在地庭过堂。

拉菲兹和莫哈末阿迪被指于2013年6月22日下午12时至1时15分在,在没有获得吉隆坡市政局的批准下,于吉隆坡美堡草场参与集会,因此牴触2012年和平法集会令第15(3)条文,一旦罪成将被罚款1万令吉。



交替控状指出,两人因无法在集会前10天,将集会许可证呈交给负责驻守该区的金马警区主任再努丁助理总监,而抵触和平集会法令第10(c)条文,一旦罪成将被罚款1万令吉。

另5名被告分别为学运分子包括阿当阿迪、莫哈末布凯里、莫哈末沙夫安、依克山布凯里,以及公正党领袖凯鲁安华。

他们被指在上述相同时间,在马大校园外的清真寺,即禁区,参与集会并发表有关第13届全国大选和选举委员会的言论,因此抵触了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b)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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