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償命 被告聞判木無表情
(檳城24日訊)轟動全國的“大山腳少婦黎秀鳳遭夫淋汽油燒傷不治”案,被告今日被判殺妻罪名成立,繯首死刑。
被告詹源發(44歲)聞判后,木無表情地回頭望向旁聽席的家屬,檳城高庭退堂后,其家人一窩蜂圍上前安慰他,辯護律師安巴漢則指會為被告提出上訴。
死者兄長黎錫福(44歲、推銷員)及姐姐黎蒂蘭(46歲),也在婦女覺醒中心律師拉莉達美儂,與代表及旁聽律師何良豐陪同下,出庭聆判。
黎錫福受詢及對高庭裁決的看法時說,自己做錯的事應由自己承擔,但黎家已放下。
死者姐姐獲撫養權
“秀鳳(死者)是排行最小的妹妹,事發前就已三番四次一直針對被丈夫虐打及動粗事件,向警方報案,警方當時若有及時採取行動,相信命案不會發生。”
他也感激所有曾給他們協助的各造。
提及死者兩名孩子的現時情況,姐姐黎蒂蘭說,她已取得法庭頒給兩名孩子的撫養權,目前孩子都由她撫養。
高庭司法專員諾丁宣判時說,辯方雖力指兩名當時只有8歲及12歲孩子的供証,不可信賴,他們供証說詞,很大可能是受到死者岳母教唆,但他們供証前,法庭曾依據法律規定對兩人作出鑑定,確定他們明白自己的所言。
“觀察兩名孩子在庭上的表現,法庭認為他倆是可信的,而他們追述的案發情況,比起被告答辯時所述的,能更令人接受。”
諾丁說,被告小兒子指見到父親(被告)與母親(死者)吵架,並見到被告以汽油淋死者,接著即以口銜著的煙蒂擲向死者,起火燃燒;被告卻指他在死者面前淋汽油自殺,死者欲奪走汽油罐,汽油溢出淋到死者而燒傷。
先滅身上火勢
被告無意自殺
諾丁說,庭上的許多証據,與被告指他買汽油是要自殺的說法不符,當中包括自己被火勢殃及時,若想自殺,為何先撲滅身上火勢后,才搶救死者?
“被告為何送妻子入院后,就把孩子留在其兄住家,即匆匆忙忙向友人借1200令吉購巴士票,前往吉隆坡租房住了9個月,才被警方扣捕,即使其妻逝世也沒回來?”
諾丁說,法醫也指從死者燒傷程度達70%情景來看,汽油應是潑向死者,多過噴出來淋到。
他也質疑被告當天受傷,為何不到中央醫院求醫,要到私人療所?
諾丁認為,被告購買汽油是有預謀要傷害死者,不是一場意外,而被告過后急忙赴吉隆坡,是畏罪潛逃,因被告知道已犯錯。
他說,被告的答辯未挑起控方証據中的疑點,在証據充足下,裁決被告的謀殺罪名成立。
瑪麗莎:正視家暴投報
黎秀鳳命案引以為鑑
檳婦女覺醒中心高級顧問瑪麗莎指出,執法機構與福利部漠視家暴投報,足以引發命案,大山腳少婦黎秀鳳之死更可引以為鑑。
她說,從2012年9月開始,死者黎秀鳳一直不斷向警方報案指她面對家暴,但不論是死者本身或其家人代她作出的這些報案,都未獲得執法機構適當重視,或採取應有行動。
“鑑于各有關執法當局,沒介入黎秀鳳一而再作出的報案,導致事件一再發生且變本加厲,最終還奪走其生命。”
她今日發文告透露,該中心最初是陪伴著黎秀鳳報案,過后也一直伴著其家人面對警方的查案及法庭的審訊。
“遺憾的是,1994年家暴法令及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最近發佈的處理家暴案件指南所提供的保護,面對家暴的受害人,依然面對著要獲取援助或保護的一些問題。”
她指黎秀鳳的案件經歷3年后才有一個審結,對她的家人,尤其是目睹事發經過的孩子啟著深遠影響,為了確保其他婦女不會重覆黎秀鳳的命運,各造需馬上行動,共同克服對家暴與受害人展示的慣性冷漠。
新聞背景
潑汽油丟煙蒂放火燒妻
被告詹源發被控于2013年6月24日下午4時,在大山腳萬珠園一間屋子,殺害37歲妻子黎秀鳳,牴觸刑事法典302謀殺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事發當天,黎秀鳳遭丈夫潑汽油后丟煙蒂放火,全身被灼傷達70%。之后,被告把妻子送到大山腳醫院治療,便駕走轎車潛逃。
黎秀鳳昏迷留院治療39天后,疑受細菌感染病情惡化,撒手人寰。
被告潛逃約8個月后,在2014年2月17日落網,同年2月24日被控上大山腳法庭。
死者當年12歲的大兒子通過電視視頻供證,指親眼看到爸爸把汽油潑到媽媽身上。
兒子也指當天爸爸帶他外出午餐時,帶一個食油空罐出去,過后用來裝汽油。
被告答辯時承認,自己是大耳窿且已破產,為此妻子家人都不喜歡他,與妻子家人的關係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