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理解僱員工,應允賠償兩個月薪金作為遣散費,卻要分成6個月來過賬。
⊙張太太指出,她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早前公司以虧損等理由來解僱她。
她說,當時自己接受公司解僱,也同意兩個月的薪金賠償,但直到上個月,才首次收到首期遣散費。
她坦言,雙方沒簽署任何文件,因此擔憂最后兩個月,不再獲得該筆費用,屆時自己將面對更大損失。
★麥嘉強律師
建議張太太到前東家一趟,要求對方白紙黑字註明雙方的協議。
假設公司不願這么做,能考慮最經濟的方法,即致函給勞工部有關自己和雇主的協議,就好比備案一樣,以防后者違反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