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宗教同化之虞(八)巫统与伊党的持续竞争
巫统与伊斯兰党于穆斯林社会的政治竞争,将无可避免的持续。
于2012年4月,伊党利用于2008年至2013年短期执政吉打州政府的便利,在州议会里修正2008年伊斯兰顾问和宗教司理事会条款, 产生了备受争议的2012年第22A条款 。
2012年第22A条款赋权伊斯兰顾问和宗教司理事会提供的意见和所做的决定,是否有在该州宪报上公布,将在法律上豁免被挑战,被否定、被检讨或被任何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挑战;在该条款下任何人都不能质疑宗教司的决定。
在2014年3月27日的国会,首相署部长惹米尔挑战伊党在国会提呈伊刑法的私人法案,结果让伊党于1993 年欲在吉兰丹州实行伊刑法失败收场后又死灰复燃。
于2014年6月19日,星报报导,敦马哈迪改变先前立场,指马来西亚不是世俗国,也不是伊斯兰国,而只是一般国家,承认伊教为官方宗教,履行不违反伊教的习俗。
于2015年3月19日,伊党又在丹州议会修改丹州伊刑法。也在2015 年内于不同时段2 度在国会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而此私人法案已被纳入国会的法案辩论名单内,有待辩论。
志期2016 年1月10日的Viran a/l Nagapan v. Deepa a/p Subramaniam 的书写判决内,联邦法院裁定,民事法庭独揽司法权限以审理和判决于民事法律下注册的离婚案件以及相关附属课题包括儿女的抚养权,如改教配偶尝试到伊斯兰法庭寻求离婚与儿女监护权,这是滥用司法程序,因为其一配偶为非穆斯林,而非专属伊庭司法权限,所以宪法第121(1A)条文不能被运用。
况且,对于警方拒绝执行民事法庭在2011年儿童法令下所发出的庭令,向男配偶寻找和取回儿女,联邦法院很牵强地认为和解释说,虽然伊庭没有权限发出抚养权庭令,但是在该庭令还没有被搁置与取消前,民事法庭不应该聆听和发出与伊庭相互冲突的庭令,所以警方拒绝执行民事法庭的庭令,并没有藐视法庭的意愿和风险。
多元国民自行批断
至于男配偶是否有权单方面为未成年儿女改教的课题,联邦法院没有作出明确裁决,但隐约认可而没批判男配偶为未成年儿女皈依伊教的举动。
联邦法院的判决只是重申本来已在宪法下的司法权限,即伊庭权限只覆蓋争辩双方或各方必须是穆斯林,如有任何一方为非穆斯林,那么民事法庭将独揽司法权限。
再者,联邦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解决因宪法第121(1A)条文下所产生的民事法庭和伊庭的司法权限灰色地带和权限相叠的困境。
某项伊化政策所衍生的问题是否违反宪法、某人皈依伊斯兰,以及父或母单方面为未成儿女皈依伊斯兰符合宪法与否、对于被认定为穆斯林的逝世者到底是穆斯林与否等等的法律复杂课题,到底是民事法庭,仰或伊庭的司法权限,在争议中的宪法第121(1A)条文下,还有待答复呢!
巫统与伊党之间的伊化竞争、行动党在华裔最多的槟城州助长伊化的政策、非穆斯林可以自由皈依伊教、而穆斯林在脱教时却必须在州级伊斯兰法律下申请批准庭令、非穆斯林娶或嫁穆斯林的先决州级法律条件是必须皈依成为穆斯林,再附加宪法第121(1A)条文下的权限矛盾,唯有让多元国民自行批断是否有宗教同化之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