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350賄賂交局官員 兼職司機不認罪
(吉隆坡25日訊)1名65歲的兼職司機涉嫌以350令吉行賄陸路交通局官員,今日被控上庭,但他否認有罪,獲准以4000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
被告孫慕甘在通譯員唸出控狀後,要求審訊。
被告被控於2015年6月5日約傍晚6時,在吉隆坡富都路的陸路交通局(SPAD)辦公室,以350令吉賄賂該局官員哈諾丁,以換取後者不援引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令第16(1)條文,對付駕駛沒有合法管理執照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被告,並將其釋放。
被告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賂金5倍數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下月過堂
主控官旺莫哈末布凱里副檢察司向法庭提議,讓被告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
為此,被告代表律師斯蘭向法庭求情,指被告有家庭負擔,月收入僅約2000令吉,並患有高血壓與糖尿病,要求法庭給予最低數額的保釋金。
法官索哈妮最終批准,讓被告在妻子作為擔保人,繳交保釋金後保外。
此案擇定於6月27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