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露他人资料合理与否 拉马:资讯官决定
(槟城26日讯)槟州第二副首长拉马沙米指出,2010年槟州资讯自由法案,并未阐明何谓合理及不合理地透露第三者资料,此事由资讯官决定。
他说,一般上资讯官需在鉴定有关资料,是由属于合理或不合理透露他人资料时,需考虑以下几点:
1.有关私人资料的性质;
2.在未获得允许下或非故意情况下读取或揭露、透露、遗失、滥用、修改、修改或毁灭有关私人资料的危害、后果及影响;
3.申请获取有关资料者的可靠程度、正直、信誉;
4.确保有关资料的传递及保存方面安全或保障,及拥有足够的保护。
他于第13届第4季第1次槟州议会,回复马章武莫区州议员李凯伦的书面提问时,这么指出。
槟政府未收到上诉
李凯伦询及,槟州资讯自由法第11(a)条文指出,资讯官可拒绝出示一些资料,或拒绝透露一些会不合理地透露第三者私人资料的资讯,因此要求解释,何谓合理或不合理地透露第三者私人资料。
另一方面,拉马沙米说,槟州资讯法自去年1月落实至今,接获105项申请,其中96项被批准,9项被拒绝。
他说,申请被拒绝的原因包括:申请的合约仍在草拟阶段、申请的资料说明不齐全、有关文件已交给反贪会以进行调查、有关资料有保密条文,需特许权获得者的批准、申请者无法获得代表公司的授权书、没有相关资讯、申请表格不完整及没有附上足够的费用等。
他说,截至今年4月,槟州政府尚未收到针对申请被拒绝的上诉。
他在回复武吉丁雅区州议员王敬文的书面提问时,这么指出。
第三者的私人资料在以下情况可合理地透露
1. 在任何法律规定下的任何功能
2. 符合任何法律规定、条规或法庭的谕令或裁决
3. 符合法庭、仲裁庭或政府机构的要求
4. 与有关第三者之间有合约或协议
5. 预防、侦查、调查、逮捕及提控一名罪犯
6. 收取税务、租金或相关费用
7. 在法律程序上使用
8. 获得法律咨询
9. 证明、进行或捍卫法律下赋予的权力
10.准备数据或进行研究
11.刊登新闻、文学或艺术领域的资料
12.行政公正及公共利益
13.和第三者有关的合法用途
14.获得第三者同意
15.有关资料的透露由上述第三者的授权者进行
16.有关资料的透露是由和第三者有利益关系的人士进行,如第三者的父母、监护人、信理员或第三者去世后的遗嘱执行人
第三者私人资料在以下情况不适合被透露
1.对第三者或人么其他人士的生理或心理健康
2.违反庭令
3.泄漏商业机密
4.有关资料被其他法令所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