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6日訊)檳州第二副首長拉馬沙米指出,2010年檳州資訊自由法案,並未闡明何謂合理及不合理地透露第三者資料,此事由資訊官決定。
他說,一般上資訊官需在鑑定有關資料,是由屬于合理或不合理透露他人資料時,需考慮以下幾點:
1.有關私人資料的性質;
2.在未獲得允許下或非故意情況下讀取或揭露、透露、遺失、濫用、修改、修改或毀滅有關私人資料的危害、后果及影響;
3.申請獲取有關資料者的可靠程度、正直、信譽;
4.確保有關資料的傳遞及保存方面安全或保障,及擁有足夠的保護。
他于第13屆第4季第1次檳州議會,回复馬章武莫區州議員李凱倫的書面提問時,這么指出。
檳政府未收到上訴
李凱倫詢及,檳州資訊自由法第11(a)條文指出,資訊官可拒絕出示一些資料,或拒絕透露一些會不合理地透露第三者私人資料的資訊,因此要求解釋,何謂合理或不合理地透露第三者私人資料。
另一方面,拉馬沙米說,檳州資訊法自去年1月落實至今,接獲105項申請,其中96項被批准,9項被拒絕。
他說,申請被拒絕的原因包括:申請的合約仍在草擬階段、申請的資料說明不齊全、有關文件已交給反貪會以進行調查、有關資料有保密條文,需特許權獲得者的批准、申請者無法獲得代表公司的授權書、沒有相關資訊、申請表格不完整及沒有附上足夠的費用等。
他說,截至今年4月,檳州政府尚未收到針對申請被拒絕的上訴。
他在回复武吉丁雅區州議員王敬文的書面提問時,這么指出。
第三者的私人資料在以下情況可合理地透露
1. 在任何法律規定下的任何功能
2. 符合任何法律規定、條規或法庭的諭令或裁決
3. 符合法庭、仲裁庭或政府機構的要求
4. 與有關第三者之間有合約或協議
5. 預防、偵查、調查、逮捕及提控一名罪犯
6. 收取稅務、租金或相關費用
7. 在法律程序上使用
8. 獲得法律諮詢
9. 證明、進行或捍衛法律下賦予的權力
10.準備數據或進行研究
11.刊登新聞、文學或藝術領域的資料
12.行政公正及公共利益
13.和第三者有關的合法用途
14.獲得第三者同意
15.有關資料的透露由上述第三者的授權者進行
16.有關資料的透露是由和第三者有利益關係的人士進行,如第三者的父母、監護人、信理員或第三者去世后的遺囑執行人
第三者私人資料在以下情況不適合被透露
1.對第三者或人么其他人士的生理或心理健康
2.違反庭令
3.洩漏商業機密
4.有關資料被其他法令所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