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20年前欠款 逾6年追债期失起诉权
拖欠银行贷款近20年,银行突来电追讨高额债款,还声称要以物抵债。
⊙黄女士指出,约20年前向银行贷款后,再将钱转借给前夫的朋友还车贷,过后前夫的朋友离世,所借出之款项也不了了之。
“因为多年来银行并没有向我追讨贷款,我也没有理会,半年前却开始接获银行的来电,要我偿还债务。”
她说,银行第一次致电给她时,指她拖欠近3万6000令吉,要求先偿还1万1000令吉,再以每个月缴付100令吉的方式偿还债务。
“当时没有加以理会,日前再度接获银行的来电,却说我连本带利拖欠7万9000令吉的费用,还声明若我不尽快偿还,就会带同警察上门,把我家里的贵重物品搬走抵债。”
黄女士想问,银行是否真的会采取上述行动?
★林若辉律师
银行想要派遣人员前往事主的住家搬取物品抵债,必须拥有庭令。
一般来说,银行的追债期限为6年,有关期限是从欠债人最后一次还款日开始算起。
以事主的情况而言,若事主20年来从未还过上述债务,银行方面已失去起诉事主的权限,除非获得法庭的特别指令。
若事主欠债期间曾间断性的还债,则须确认最后一次的还债期至今是否已有6年,我建议事主尽快到银行查询相关的文件。
银行对超过3万令吉的欠款,一般会申请判欠债人穷籍,不会选择以物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