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追20年前欠款 逾6年追債期失起訴權

拖欠銀行貸款近20年,銀行突來電追討高額債款,還聲稱要以物抵債。

⊙黃女士指出,約20年前向銀行貸款后,再將錢轉借給前夫的朋友還車貸,過后前夫的朋友離世,所借出之款項也不了了之。

“因為多年來銀行並沒有向我追討貸款,我也沒有理會,半年前卻開始接獲銀行的來電,要我償還債務。”

她說,銀行第一次致電給她時,指她拖欠近3萬6000令吉,要求先償還1萬1000令吉,再以每個月繳付100令吉的方式償還債務。

“當時沒有加以理會,日前再度接獲銀行的來電,卻說我連本帶利拖欠7萬9000令吉的費用,還聲明若我不盡快償還,就會帶同警察上門,把我家裡的貴重物品搬走抵債。”

黃女士想問,銀行是否真的會採取上述行動?

★林若輝律師

銀行想要派遣人員前往事主的住家搬取物品抵債,必須擁有庭令。

一般來說,銀行的追債期限為6年,有關期限是從欠債人最后一次還款日開始算起。

以事主的情況而言,若事主20年來從未還過上述債務,銀行方面已失去起訴事主的權限,除非獲得法庭的特別指令。

若事主欠債期間曾間斷性的還債,則須確認最后一次的還債期至今是否已有6年,我建議事主盡快到銀行查詢相關的文件。

銀行對超過3萬令吉的欠款,一般會申請判欠債人窮籍,不會選擇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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