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紀人索債 高院判吳宗憲應還76萬
(台北訊)知名藝人吳宗憲被蔡姓前經紀人指控,吳雖于5年前簽約由他擔任中國的全約經紀人3年,且約定先預支酬勞3000萬元,他並已支付首期預付款800萬,但發現吳實際上也和他人簽約,經合意解約,吳也返還部分款項,訴請吳應再返還剩余的570萬元,一審判吳宗憲勝訴,但高等法院認為蔡男主張有理,改判吳應支付570萬元給蔡。還可上訴。
審理時,吳宗憲主張,他在6年前和曹姓經紀人簽約,由曹擔任其全世界演藝事業的獨家經紀人,實則是他向曹男借款1500萬元的擔保,雙方並無意簽經紀約,曹也未替他處理任何經紀事務。
吳也說,未和蔡姓前經紀人合意解約,蔡因未依約定支付他第二期預付款200萬元,他因此終止該經紀約,蔡男無權要求他支付該570萬元款項。
高等法院依雙方合約等資料和證人證詞,認定吳宗憲和蔡男是“合意解約”,扣除吳已返還的230萬元款項后,判吳應再支付570萬元給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