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日推翻推事庭對巫裔青年在505全國大選投票日時,在投票站外非法持有選票案無罪釋放的判決,改判被告罪名成立,罰款3000令吉及5年內不可參與全國大選投票。
法官端哈山阿都加尼今日宣讀判詞時指出,被告莫哈末法迪利(26歲)承認兩度前往大選投票站的供詞,足見被告非常清楚投票站的情況,辯方無法為被告持票走出投票站和將選票交給警員的行為,提出合理疑點。
他說,被告即使對選票有不滿,理應在投票站與駐守的選委會官員反映及尋求解決,而不是把選票帶出投票站,因此,推事庭的判決是錯誤的。
“高庭接納控方的上訴要求,裁決被告罪名成立,並判罰款3000令吉或坐牢6個月替代,被告從下判日算起,5年內不可參與全國大選中履行公民責任,進行任何投票。”
被告于2014年9月12日,被控于2013年5月5日下午1時15分,在關丹雙溪依薩國小的投票站外,被發現非法持有選票,觸犯1954年選舉犯規法令第3(1)(h)條文,可在同樣法令第3(1)條文下被宣判。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推事諾再涵去年12月9日,基于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宣判被告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