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推翻非法持选票判决 青年罚3000 5年禁投票
(关丹27日讯)高庭今日推翻推事庭对巫裔青年在505全国大选投票日时,在投票站外非法持有选票案无罪释放的判决,改判被告罪名成立,罚款3000令吉及5年内不可参与全国大选投票。
法官端哈山阿都加尼今日宣读判词时指出,被告莫哈末法迪利(26岁)承认两度前往大选投票站的供词,足见被告非常清楚投票站的情况,辩方无法为被告持票走出投票站和将选票交给警员的行为,提出合理疑点。
他说,被告即使对选票有不满,理应在投票站与驻守的选委会官员反映及寻求解决,而不是把选票带出投票站,因此,推事庭的判决是错误的。
“高庭接纳控方的上诉要求,裁决被告罪名成立,并判罚款3000令吉或坐牢6个月替代,被告从下判日算起,5年内不可参与全国大选中履行公民责任,进行任何投票。”
被告于2014年9月12日,被控于2013年5月5日下午1时15分,在关丹双溪依萨国小的投票站外,被发现非法持有选票,触犯1954年选举犯规法令第3(1)(h)条文,可在同样法令第3(1)条文下被宣判。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推事诺再涵去年12月9日,基于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有罪,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律师代被告求情
因失望才带走选票
被告代表律师拿督巴斯迪安陈情时说,被告犯错时年仅23岁,而且是首次履行公民责任,因发现选举过程有瑕疪,才会失望带走选票。
“莫哈末法迪利目前失业,辩方将等待他最新指示,以决定否入禀上诉。”
莫哈末法迪利早前供证时指出,他在505早上10时30分到关丹双溪依萨国小投票后,回家冲凉时惊见手指上的墨汁已完全脱色,才会兴起念头,再重返投票站尝试,是否能再取得选票。
麦莎拉副检察司说,被告的行为不仅代表他个人,更存有羞辱、破坏政府及选委会威望和形象的意图,理应受到严惩,以示警惕。
选委会法律顾问阿兹赞也不否认,选举过程有弱点待改进,但根据案情,被告是完全有意趁机取走选票,旨在羞辱选委会。
莫哈末法迪利在闻讯后,一脸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