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推翻非法持選票判決 青年罰3000 5年禁投票
(關丹27日訊)高庭今日推翻推事庭對巫裔青年在505全國大選投票日時,在投票站外非法持有選票案無罪釋放的判決,改判被告罪名成立,罰款3000令吉及5年內不可參與全國大選投票。
法官端哈山阿都加尼今日宣讀判詞時指出,被告莫哈末法迪利(26歲)承認兩度前往大選投票站的供詞,足見被告非常清楚投票站的情況,辯方無法為被告持票走出投票站和將選票交給警員的行為,提出合理疑點。
他說,被告即使對選票有不滿,理應在投票站與駐守的選委會官員反映及尋求解決,而不是把選票帶出投票站,因此,推事庭的判決是錯誤的。
“高庭接納控方的上訴要求,裁決被告罪名成立,並判罰款3000令吉或坐牢6個月替代,被告從下判日算起,5年內不可參與全國大選中履行公民責任,進行任何投票。”
被告於2014年9月12日,被控於2013年5月5日下午1時15分,在關丹雙溪依薩國小的投票站外,被發現非法持有選票,觸犯1954年選舉犯規法令第3(1)(h)條文,可在同樣法令第3(1)條文下被宣判。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推事諾再涵去年12月9日,基於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律師代被告求情
因失望才帶走選票
被告代表律師拿督巴斯迪安陳情時說,被告犯錯時年僅23歲,而且是首次履行公民責任,因發現選舉過程有瑕疪,才會失望帶走選票。
“莫哈末法迪利目前失業,辯方將等待他最新指示,以決定否入稟上訴。”
莫哈末法迪利早前供證時指出,他在505早上10時30分到關丹雙溪依薩國小投票後,回家沖涼時驚見手指上的墨汁已完全脫色,才會興起念頭,再重返投票站嘗試,是否能再取得選票。
麥莎拉副檢察司說,被告的行為不僅代表他個人,更存有羞辱、破壞政府及選委會威望和形象的意圖,理應受到嚴懲,以示警惕。
選委會法律顧問阿茲贊也不否認,選舉過程有弱點待改進,但根據案情,被告是完全有意趁機取走選票,旨在羞辱選委會。
莫哈末法迪利在聞訊後,一臉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