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 颜炳寿:为伊刑法铺路
独家报导:邱玉珊
(吉隆坡28日讯)马华伊斯兰法律与政策专案组主任颜炳寿指出,伊党主席哈迪阿旺提呈修正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只是为伊斯兰刑事法铺路。
他说,尽管哈迪阿旺阐明仅在吉兰丹州落实,不过其他州属也会做出同样的要求,而州议会只需多数票通过,便可执行伊刑法。
他说,虽然哈迪阿旺此次提呈的法案内容,是建议扩大伊斯兰法庭的刑事权限,但是立法、刑法和刑罚是环环相扣,赋权给伊斯兰法庭后,随之而来就是伊刑法;吉兰丹州议会可以多数票去通过落实伊刑法,其他州属的州议会也可同样多数票通过,在州内落实伊刑法。
两套不同标准
他接受《中国报》访问时说,哈迪阿旺提呈的修正法案内容,并没有清楚阐明伊刑法,这是他的第一步策略。
“首阶段必须扩大伊斯兰法庭的刑事权限,第二步就全国落实,渐渐建立伊刑法,而伊刑法与我国当前应用的刑事法典有冲突,尤其是一宗性侵案,当中若涉及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那么刑罚应当如何判决?”
“当两名不同宗教的涉案者有罪,一人判刑重罪,另一人判刑轻,即已抵触了宪法第8条款,即人人平等条文;两套不同标准的刑事法,已与司法公平起了冲突。”
他说,非穆斯林担心伊刑法的落实,将对女性带来不公平的对待,尤其是遭性侵的女性,是不被允许成为证人,伊刑法在刑罚和执法上都是歧视女性,即使对穆斯林本身也不公平。
他以苏丹、巴基斯坦和亚齐为例子,基督教徒也会必须接受伊刑法的刑罚,换言之,非穆斯林最终也受牵在伊刑法中。
“挑战丹通过伊刑法”报告
指马华领导层没下文
颜炳寿指出,他早前已提交一份“挑战吉兰丹通过伊刑法”的报告给领导层,唯至今没有进一步进展。
他说,巫统“放行”伊党提呈的法案在国会提呈一读,已是灾难开始,也是摧毁国家根基的开始,若巫统决定和伊党合作,那么马华必须重新考虑与巫统的合作。
他谴责伊党和巫统把宗教当作政治斗争工具,若无哦那个一意孤行,国阵面对分裂的窘境。
郑贝川:法案获得通过
才能入禀挑战
马华法律事务局主任郑贝川律师指出,私人法案仍在寻求国会通过,先阶段不能阻止,必须留待通过后,才能入禀法庭挑战有关法案是违反宪法。
他也是一名资深律师,他说,以律师角度来看,现阶段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去阻止国会通过这项法案,因为国会是立法的机构,不可以挑战立法,唯在法令通过后,即可入禀法庭去挑战有关法令和立法是违反国家宪法。
他说,根据提呈国会寻求修正的法案中,并无阐明其他刑罚,只是表明不能判决死刑,因此会带来无法预料的的后患,不排除未来伊刑法刑罚也纳入其中。
未入禀法庭
询及马华在年前拟动员百名律师,阻止伊斯兰党在吉兰丹州落实伊斯兰刑事法,郑贝川指出,由于事件沉寂一时,因此仍未入禀法庭,不过马华一直以来都探讨从法律途径去阻止落实伊刑法。
马华律师团当时是以马来西亚宪法的第9附表,作为入禀法庭论据;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的第9附表“民事与刑事法律与程序乃至司法行政”(第4条)列在联邦权限下阐明,只有“有关婚姻、离婚、监护权、赡养费、领养、合法婚姻、家庭法律、赠礼与或继承、遗嘱与无遗嘱状况的伊斯兰私人法”例外。
哈迪阿旺国会提呈的私人法案内容
新修订
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的第2条文修订为,伊斯兰法庭有权审判穆斯林,在联邦宪法第9附录第二表州事务表的第一项牴触法律的事项。
同时,建议新增第2A条文(惩罚),阐明在第2条文下牴触刑事法律的事项中,伊斯兰法庭有权判处伊斯兰法所允许的刑罚;除了死刑。
原有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
第2条文阐明,在任何州法律下成立、有权对付穆斯林的伊斯兰法庭,其有关联邦宪法第9附录下涉及州事务表的所有条款,获授权对付牴触有关伊斯兰法则过失的穆斯林。
不过,有关惩处的权力是有限制,即不能判处监禁超过3年;或是罚款超过5000令吉,或鞭笞6下,或兼施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