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 顏炳壽:為伊刑法鋪路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擴大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 顏炳壽:為伊刑法鋪路

獨家報導:邱玉珊
(吉隆坡28日訊)馬華伊斯蘭法律與政策專案組主任顏炳壽指出,伊黨主席哈迪阿旺提呈修正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只是為伊斯蘭刑事法鋪路。



他說,儘管哈迪阿旺闡明僅在吉蘭丹州落實,不過其他州屬也會做出同樣的要求,而州議會只需多數票通過,便可執行伊刑法。

他說,雖然哈迪阿旺此次提呈的法案內容,是建議擴大伊斯蘭法庭的刑事權限,但是立法、刑法和刑罰是環環相扣,賦權給伊斯蘭法庭後,隨之而來就是伊刑法;吉蘭丹州議會可以多數票去通過落實伊刑法,其他州屬的州議會也可同樣多數票通過,在州內落實伊刑法。

兩套不同標準



他接受《中國報》訪問時說,哈迪阿旺提呈的修正法案內容,並沒有清楚闡明伊刑法,這是他的第一步策略。

“首階段必須擴大伊斯蘭法庭的刑事權限,第二步就全國落實,漸漸建立伊刑法,而伊刑法與我國當前應用的刑事法典有衝突,尤其是一宗性侵案,當中若涉及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那麼刑罰應當如何判決?”

“當兩名不同宗教的涉案者有罪,一人判刑重罪,另一人判刑輕,即已抵觸了憲法第8條款,即人人平等條文;兩套不同標準的刑事法,已與司法公平起了衝突。”

他說,非穆斯林擔心伊刑法的落實,將對女性帶來不公平的對待,尤其是遭性侵的女性,是不被允許成為證人,伊刑法在刑罰和執法上都是歧視女性,即使對穆斯林本身也不公平。

他以蘇丹、巴基斯坦和亞齊為例子,基督教徒也會必須接受伊刑法的刑罰,換言之,非穆斯林最終也受牽在伊刑法中。

“挑戰丹通過伊刑法”報告
指馬華領導層沒下文

顏炳壽指出,他早前已提交一份“挑戰吉蘭丹通過伊刑法”的報告給領導層,唯至今沒有進一步進展。

他說,巫統“放行”伊黨提呈的法案在國會提呈一讀,已是災難開始,也是摧毀國家根基的開始,若巫統決定和伊黨合作,那麼馬華必須重新考慮與巫統的合作。

他譴責伊黨和巫統把宗教當作政治鬥爭工具,若無哦那個一意孤行,國陣面對分裂的窘境。

鄭貝川:法案獲得通過
才能入稟挑戰

馬華法律事務局主任鄭貝川律師指出,私人法案仍在尋求國會通過,先階段不能阻止,必須留待通過後,才能入稟法庭挑戰有關法案是違反憲法。

他也是一名資深律師,他說,以律師角度來看,現階段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去阻止國會通過這項法案,因為國會是立法的機構,不可以挑戰立法,唯在法令通過後,即可入稟法庭去挑戰有關法令和立法是違反國家憲法。

他說,根據提呈國會尋求修正的法案中,並無闡明其他刑罰,只是表明不能判決死刑,因此會帶來無法預料的的後患,不排除未來伊刑法刑罰也納入其中。

未入稟法庭

詢及馬華在年前擬動員百名律師,阻止伊斯蘭黨在吉蘭丹州落實伊斯蘭刑事法,鄭貝川指出,由於事件沉寂一時,因此仍未入稟法庭,不過馬華一直以來都探討從法律途徑去阻止落實伊刑法。

馬華律師團當時是以馬來西亞憲法的第9附表,作為入稟法庭論據;根據馬來西亞憲法的第9附表“民事與刑事法律與程序乃至司法行政”(第4條)列在聯邦權限下闡明,只有“有關婚姻、離婚、監護權、贍養費、領養、合法婚姻、家庭法律、贈禮與或繼承、遺囑與無遺囑狀況的伊斯蘭私人法”例外。

哈迪阿旺國會提呈的私人法案內容

新修訂

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的第2條文修訂為,伊斯蘭法庭有權審判穆斯林,在聯邦憲法第9附錄第二表州事務表的第一項牴觸法律的事項。

同時,建議新增第2A條文(懲罰),闡明在第2條文下牴觸刑事法律的事項中,伊斯蘭法庭有權判處伊斯蘭法所允許的刑罰;除了死刑。

原有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

第2條文闡明,在任何州法律下成立、有權對付穆斯林的伊斯蘭法庭,其有關聯邦憲法第9附錄下涉及州事務表的所有條款,獲授權對付牴觸有關伊斯蘭法則過失的穆斯林。

不過,有關懲處的權力是有限制,即不能判處監禁超過3年;或是罰款超過5000令吉,或鞭笞6下,或兼施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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