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T禁漲價期將屆滿 商家7月或吹漲風
報導:邱佩勛、陳艾薇
(吉隆坡30日訊)隨著政府因消費稅而落實的18個月賺幅“禁漲期”將在6月底屆滿,稅務專家不排除,7月開始市場上或出現一輪漲價潮!
國內商家在今年6月30日之後將獲准自由調整售價與賺幅,德勤稅務(Deloitte Tax Service)董事經理余永平指出,商家在過去逾1年里承受令吉貶值的衝擊,經商成本早已水漲船高,故不排除7月開始或出現一輪漲價潮!
為抑制物價在消費稅落實後飆漲,政府出台了2011年價格控制及反暴利法令,此法令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執行,藉以遏止商家牟取暴利。
以淨額計算賺幅
余永平接受《中國報》專訪時說,令吉去年開始急貶推高了經商成本,但一些商家礙於反暴利法令不敢冒然漲價,擔心不小心違例遭控上法庭,故大多待6月底“禁漲期”屆滿才做打算。
儘管如此,他認為,目前經商環境嚴峻且競爭激烈,加上部分商家已因應成本上漲而在這段期間調高價格,相信商家不會一窩蜂趕在7月即開始漲價。
余永平解釋說,商家在這18個月內還是可以調高價格,但必須是因為成本上漲,不可以趁機調高賺幅,多賺一仙也不行。
“商家在18個月內,必須保持原有的淨賺幅,而且是以令吉計算,不是百分比(%)。”
例如,某商品在2015年1月1日(法令生效日)之前的賺幅是200令吉或20%;如果商家在這期間漲價,以百分比計算,賺幅仍是20%,但以實際金額計算的賺幅為250令吉,那麼就屬違反條例了。
貿消部曾指出,該部門計算商品盈利賺幅的方程式,是以售賣價格,扣除成本價格和營業成本。而且,商家不能用預算成本來證明漲價原因,因為預算成本是估計數據,該部門只接受實際數據。
反暴利法令生效後,新的盈利賺幅不得高過舊的盈利賺幅,為期18個月。
官員隨時上門查
勿刻意少報進項稅
在消費稅制下,商家可用進項稅(商家本身採購時所付的消費稅)來抵消必須上繳關稅局的銷項稅(即向客戶收到的消費稅)。若有銷項稅余額,就得支付稅金給關稅局;若是進項稅有餘額,則由關稅局退還給商家。
余永平透露,關稅局握有不同行業申索退稅的參考比率,也就是進項稅除以銷項稅之後取得的比率,商家申領退稅的這個“申領比率”(claim ratio)如果超過參考區間,就會引起關稅局注意,有關商家被查稅的風險也更高。
他舉例,飲食或餐館業者的申領比率一般很低,這是因為餐館採購的原料如米、蔬菜、水果或肉類等一般屬於零稅率或免稅,也代表他們可申領的進項稅不多;相反的,餐館向顧客徵收的銷項稅(即消費稅)會更多。
因此,在進項稅遠少過銷項稅的情況下,兩者相除得出的比率會偏低。如果餐館業者沒有據實上報銷項稅,以致申領比率偏高,那麼就可能有官員會找上門了。
關稅局擁強大數據庫
逃稅商家往哪逃!
關稅局擁有強大的數據庫,可透過分析系統“揪出”潛在逃稅的商家!
余永平說:“關稅局的系統十分精密複雜與強大,可以進行數據分析、交叉調查,鑑定那些可能涉及漏報消費稅的商家。”
他指出,消費稅註冊商家必須採用合規格的軟件,從採購到開單幾乎全都電腦化,商家資料自動輸入關稅局數據庫,商家可說是無處可逃稅。
他舉例,過去會有餐館業者以“開少一點單”甚至“不開單”的方式來報少稅,例如做了10張桌子的生意,卻只開8張單、只呈報8張桌子的消費稅,多收的稅款進自己袋子。
但在最新制度和所有資料電腦化下,這種做法再也行不通。
為什麼?那必須先簡單了解一下消費稅的模式。
6月底前漲價先通知貿消部
余永平透露,截至今年3月8日,貿消部共針對民眾投報發出2848封通知信給涉嫌違例漲價的商家要求解釋,已開檔調查的案例有209宗,其中19家商家已被控上法案,16家被罰款。
在這項法令下,觸犯法例的公司將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
“即使罰款不高,但被控上庭已損害公司的形象與品牌。”
余永平建議,商家如果不堪成本負擔,計劃在6月30日之前調漲價格,可先通知貿消部。
他說,商家先知會貿消部並解釋原因和定價,如此一來日後若有消費者投訴,貿消部已有紀錄知道漲價原因。
貿消部官員曾透露,商家不能用預算成本證明是導致漲價的原因,因為預算成本是估計數據,該部只接受實際數據。
新聞背景
18個月不得漲價
在2011年價格控制及反暴利法令(Anti-Profiteering Act 2011)下,國內商家在消費稅落實前後的18個月內,也就是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底期間,不許調整賺幅,否則可在相關法令下被提控。
在這期間,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也會進行抽樣式審計,或在接獲消費者投訴將直接上門調查。
商家雖可以在這期間調整價格,但如果無法證明在18個月內保持淨賺幅(以令吉計算),將涉嫌觸犯反暴利法令,將遭受懲罰。
在反暴利法令下,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官員提醒商家,若商家接獲通知官員將上門審計,必須確保能準備好所有數據紀錄協助調查,以免遭懲罰。
觸犯條例的公司將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若再重犯,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觸犯條列者(公司董事)將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接下來觸犯的條規,罰款不超過2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