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那美前總經理貪污罪 27年監刑減至2年
(吉隆坡1日訊)高庭昨日裁決,維持地庭判森那美工程私人有限公司前總經理莫哈末查基奧曼5項貪污罪名成立的判決,但把27年的刑罰減至2年。
高庭司法專員阿都卡林在宣讀判詞時指出,地庭判處被告罪名成立的裁決是沒有缺陷,但各項罪名應該判2年監禁,而且刑期必須是同時進行。
地庭于2012年裁決,54歲的被告5項涉及18萬令吉的貪污罪名成立,判處他監禁27年及罰款89萬4000令吉,刑期分開執行。
但被告辯護律師哈溫德吉星馬上向法庭申請暫緩令,以便就高庭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被告是在2011年分別在柔佛、吉隆坡和雪州莎阿南被控。首控狀指他在2007年12月14日,在隆住宅處收取1位承包商提供的3萬3600令吉傢具,以獲得一份价值2390萬令吉計劃的意向書,給Duplex Energy有限公司。
次控狀則指他在2009年3月10日,于相同地點收取該名承包商所贈送价值2萬令吉勞力士名牌手錶作為提前批准森那美發展計劃和提前支付合約款項的代價。
第3項控狀則指他在2009年3月接受該承包商所贈出的3萬2980令吉的IWC名牌手錶,以讓承包商獲取一項處理汽油的工程;第4項控狀指被告同意接受價值6萬令吉的名牌手錶Hublot,作為提前支付合約款項的代價,而最后一項控狀是指被告索取3萬3600令吉的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