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那美前总经理贪污罪 27年监刑减至2年
(吉隆坡1日讯)高庭昨日裁决,维持地庭判森那美工程私人有限公司前总经理莫哈末查基奥曼5项贪污罪名成立的判决,但把27年的刑罚减至2年。
高庭司法专员阿都卡林在宣读判词时指出,地庭判处被告罪名成立的裁决是没有缺陷,但各项罪名应该判2年监禁,而且刑期必须是同时进行。
地庭于2012年裁决,54岁的被告5项涉及18万令吉的贪污罪名成立,判处他监禁27年及罚款89万4000令吉,刑期分开执行。
但被告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马上向法庭申请暂缓令,以便就高庭判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被告是在2011年分别在柔佛、吉隆坡和雪州莎阿南被控。首控状指他在2007年12月14日,在隆住宅处收取1位承包商提供的3万3600令吉家具,以获得一份价值2390万令吉计划的意向书,给Duplex Energy有限公司。
次控状则指他在2009年3月10日,于相同地点收取该名承包商所赠送价值2万令吉劳力士名牌手表作为提前批准森那美发展计划和提前支付合约款项的代价。
第3项控状则指他在2009年3月接受该承包商所赠出的3万2980令吉的IWC名牌手表,以让承包商获取一项处理汽油的工程;第4项控状指被告同意接受价值6万令吉的名牌手表Hublot,作为提前支付合约款项的代价,而最后一项控状是指被告索取3万3600令吉的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