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净选盟法律定位
“净选盟”并不是在1966年社团法令下注册的社团,而是在不同时段,由多个在法令下注册的社团共同参与的组织,其所号召的街头示威被命名为净选盟1.0、净选盟2.0、净选盟3.0、以及净选盟4.0。事实上,这4个组织皆没有在法令下注册。
1966年社团法令第6(1)条文,强制被第2条文定义为社团的组织,必须在法令下注册,而还没依据第6(1)条文下注册的组织,在没有获得社团注册官的书面批准,并不被允许以该组织名讳举办任何活动。法令第2条文定义“社团”为没有在其他法令下注册,包括任何拥有7个人或以上的暂时或永久组织。
依据2012年7月24日的高等法庭判决,净选盟2.0是法令管辖范围内的社团,而法令第5条文授予内政部长裁量权,可以把在法令管辖范围内的组织,依据法令,宣布或列为非法组织。
净选盟向来所高喊和鼓吹的,皆是基于“没有一致和普世认同定义”的“民主与人权自由概念”,并以街头示威作为主奏,附加激进诉求方式,向有关当局强硬施压,认为有关当局必须完全兑现其诉求。在很多事项中,净选盟非常有表现欲望,似乎比有关当局更加权威。
当然,净选盟把其所号召的街头示威粉饰为美丽的“和平请愿”,又基于净选盟本身高喊和自行诠释的民主与人权自由,而拒绝遵守一些有关街头示威与和平集会的法律条文,硬说该法律条文是违反联邦宪法下的集会自由权利。
联邦宪法在赋予集会自由的同时,基于国家社会安宁、治安与次序,明确允许国会立法限制集会自由,其中一个例子便是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既然有净选盟1.0,净选盟2.0,净选盟3.0和净选盟4.0,但为何净选盟始终只用净选盟2.0为它们的名讳与称呼呢?
受到不合理污染
于2012年7月24日,高等法庭撤销内政部长希山慕丁的部长指令,即部长指令欲把净选盟2.0列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之后,净选盟“方便”运用净选盟2.0的名讳以标榜净选盟为合法组织。无论如何,此类标榜是有误导性的成份。
高等法庭认为,内政部长在2011年7月1日发出指令后,却继续与净选盟2.0进行谈判,再者,安美嘉身为净选盟2.0的其中一个负责人,更在2011年7月5日觐见国家最高元首,而净选盟2.0续于2011年7月9日如期举行大集会而没有受到法律对付,这些事项显示不出净选盟2.0将会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性。
法官也在判词内认为,如果内政部长或有关当局觉得净选盟2.0的行为将危害国家安全,当局就应表现出与其决定一致或相符的做法,不过,内政部长对待净选盟2.0的方式却恰恰与其决定相反。难道内政部长与有关当局基于“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而宣布净选盟2.0是非法组织,却在短短一星期后就变得无效了,还与净选盟2.0继续谈判,更何况净选盟2.0负责人还有机会觐见最高元首?这显示出内政部长的指令已受到不合理的污染,理应被撤销。
很明显的,法庭撤销部长指令,只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理由没有被合理化的证明。
相反的,法官认为,在1966年社团法令的第2条文下,净选盟2.0可以被定义为一个“社团”,是在法令管辖范围之内,而内政部长可以基于没有在法令下注册,拥有裁量权力把净选盟2.0列为非法组织。
如果净选盟2.0可以在法令下被如此被定义,那么,净选盟1.0,净选盟3.0以及净选盟4.0亦可以同样被定义为社团而受到法令的管辖,但至今却没有在法令下注册。
虽然号称净选盟2.0已合法化,净选盟的负责人对净选盟1.0,净选盟3.0与净选盟4.0的合法性,采取著观望态度,要不然,为何只是一味运用净选盟2.0为其名讳,而方便利用法庭基于内政部长不能合理化证明危害国家安全之理由,而撤销部长宣布净选盟2.0为非法组织的指令?!要不然,净选盟负责人大可只用“净选盟”为名,而不是“净选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