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兹拉夫:须修宪法3事项 才能推行伊刑法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阿兹拉夫:须修宪法3事项 才能推行伊刑法

(吉隆坡2日讯)首相署副部长拿督阿兹拉夫指出,早前在国会提呈的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修正法案与实行伊刑法无关,因为政府必须修改联邦宪法内的3个事项,才能推行伊刑法。



他说,这3个需被修改的事项,分别是政府在联邦宪法第9附录第二表的伊斯兰法庭权限,增设审理偷窃、抢劫、谋杀和强奸等受联邦政府管理的刑事案件;当局也需要寻求国会同意,在联邦宪法第76条文下,让个别州属依据联邦政府权限拟定法令;以及修改联邦宪法第8条文,以避免使用两套法令对各族造成不公平待遇的局面。

“要修改宪法,就要先获得三分二票数,或148票才能通过,目前我国来自巫统、伊斯兰党、公正党和国家诚信党等政党的穆斯林议员总数只有135人,因此未能通过修改宪法的最基本要求;换言之,非穆斯林也有权利决定伊刑法是否能够获得通过。”

以私人法案方式提呈



阿兹拉夫昨天出席与非穆斯林领袖针对伊刑法课题展开的对话后,如是指出,相关对话会内容刊登在阿兹拉夫于《每日新闻》撰写的专栏上。

他说,上述修正法案并没有涉及联邦政府所管理的公共罪行如偷窃和抢劫等,而是只限定在伊斯兰法管理下的通奸、指控他人通奸、饮酒和判教等罪行,伊刑法则结合了这两项罪行。

“有关修正法案以私人法案的方式提呈,主要是因为通过的程序复杂,除了要获得各州统治者批准,也要说服非穆斯林部长,一旦获准在国会下议院辩论,就代表这是人民的意愿而非政府的意愿,我们目前还是以提升伊斯兰法庭级别为主。”


*本网站有权删除或封锁任何具有性别歧视、人身攻击、庸俗、诋毁或种族主义性质的留言和用户;必须审核的留言,或将不会即时出现。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