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首相署副部長拿督阿茲拉夫指出,早前在國會提呈的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修正法案與實行伊刑法無關,因為政府必須修改聯邦憲法內的3個事項,才能推行伊刑法。
他說,這3個需被修改的事項,分別是政府在聯邦憲法第9附錄第二表的伊斯蘭法庭權限,增設審理偷竊、搶劫、謀殺和強姦等受聯邦政府管理的刑事案件;當局也需要尋求國會同意,在聯邦憲法第76條文下,讓個別州屬依據聯邦政府權限擬定法令;以及修改聯邦憲法第8條文,以避免使用兩套法令對各族造成不公平待遇的局面。
“要修改憲法,就要先獲得三分二票數,或148票才能通過,目前我國來自巫統、伊斯蘭黨、公正黨和國家誠信黨等政黨的穆斯林議員總數只有135人,因此未能通過修改憲法的最基本要求;換言之,非穆斯林也有權利決定伊刑法是否能夠獲得通過。”
以私人法案方式提呈
阿茲拉夫昨天出席與非穆斯林領袖針對伊刑法課題展開的對話後,如是指出,相關對話會內容刊登在阿茲拉夫于《每日新聞》撰寫的專欄上。
他說,上述修正法案並沒有涉及聯邦政府所管理的公共罪行如偷竊和搶劫等,而是只限定在伊斯蘭法管理下的通姦、指控他人通姦、飲酒和判教等罪行,伊刑法則結合了這兩項罪行。
“有關修正法案以私人法案的方式提呈,主要是因為通過的程序複雜,除了要獲得各州統治者批准,也要說服非穆斯林部長,一旦獲准在國會下議院辯論,就代表這是人民的意願而非政府的意願,我們目前還是以提升伊斯蘭法庭級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