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益:操縱“生殺大權” 總檢察長權限不利改革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再益:操縱“生殺大權” 總檢察長權限不利改革

 楊淑雯(左起)、欣蒂雅、納德斯瓦蘭、再益依布拉欣、拉惹巴爾星、郭素沁和迪萊舉起“#Nyahkorupsi”的牌子,籲請人民拒絕貪污。

楊淑雯(左起)、欣蒂雅、納德斯瓦蘭、再益依布拉欣、拉惹巴爾星、郭素沁和迪萊舉起“#Nyahkorupsi”的牌子,籲請人民拒絕貪污。

(吉隆坡4日訊)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說,總檢察長所擁有的權限之大,幾乎達到了操縱“生殺大權”的程度,此情況非常不利于法律改革。



他指出,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賦予總檢察長絕對的酌情權,決定是否提控任何人,因此,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不會因為26億令吉政治獻金課題上,決定不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而被控。

再益依布拉欣今日在“總檢察長與主控官角色應分開?”公共論壇上發表演說時,這么指出。其他出席者包括民主及經濟研究中心總營運長楊淑雯、理事拿督迪萊、大馬律師公會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拿督拉惹巴爾星、打擊貪污與朋黨主義中心執行董事欣蒂雅、資深媒體人納德斯瓦蘭以及行動黨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

先進行政治思維改革



他說,各界人士光喊法律改革不是辦法,最為重要的是國家必須先進行政治和思維改革。

“若沒有政治或思維改革,人民或政府高官的思維仍將停滯不前,法律改革也不能進行。”

他也說,若讓一些品行和誠信不及格的人來領導重要的政府機構,貪污濫權等情況還是會發生,到頭來,這些所謂的法律改革還是會失敗收場。”

欣蒂雅:設獨立委會監督

欣蒂雅建議,政府應設立一個包含各階層專業和非政府組織人事的獨立委員會,以在總檢察長決定是否將涉案人士提控上庭時,給予建議。

“透過委員會,總檢察長可以接收到來自法律專業界和非政府組織的意見,透過這種方法,所做的決定也可以更全面且公平。”

另一方面,她也認為政府應該修改法令和制定相關政策,以讓大馬反貪會成為一個真正獨立的機構。

她建議,政府應該讓反貪會首席專員擁有固定的任期,讓他們可在毫無畏懼,不必擔心什么時候將被撤換、或有任何阻礙下進行調查工作。

納德斯瓦蘭:提控大人物受限制

納德斯瓦蘭說,從扣留涉及人士、錄口供和開檔調查等程序,大馬反貪會確實盡了應盡的責任,但礙于總檢察長擁有絕對酌情權提控任何人,因此很多事情都必須受限于后者。

他說,社會大眾普遍對反貪會存有刻板印象,總認為該機構不盡責,在一些受高度關注的大案件中,只扣留一些“Ikan Bilis”(小人物)而對幕后大人物沒轍。

“但是從扣留涉案人士、錄口供再到開檔調查,反貪會能做的東西都做了,但只有總檢察長有絕對的權利來決定他是否要提控相關人士。”

他強調,只要經過法律改革、公平公正的法令修正等相關程序,不單是“Ikan Bilis”,最后連“Ikan Yu”(鯊魚;泛指涉案的大人物)也會受到制裁。

總檢察長不應涉刑事訴訟

拉惹巴爾星指出,雖然總檢察長是由國家元首委任,但該職位人選也應該在執政權替換時跟著被撤換,總檢察長更不應涉及任何刑事訴訟。

他說,總檢察長所被賦予權限過大,為政府提供法律諮詢之余,也有絕對酌情權是否提控任何人,因此擁有如此大權限且重要的職位,應該由更多相關單位來監督,和在檢控事宜上給予建議。

他建議,為確保總檢察長和主控官這兩個職位的獨立性,政府應制定新法令來管制,以免兩者因權限而出現利益衝突。

“法律改革這條路不易走,但我們至少可從最基本的做起,如修改或制定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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