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茲魯卡立:凡人皆有過,唯神能寬恕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阿茲魯卡立:凡人皆有過,唯神能寬恕

人在一生中都做過蠢事。大部分蠢事微不足道,會隨著年月逝去而被忘記。也有一些蠢事,大而難忘。有時候,我們會做出一生一次的極蠢之事,也因此影響了我們一生。



性愛二人組的李美玲及陳傑毅,於2013年齋戒月期間以肉骨茶來迎接開齋時段的行為,毫無疑問,就是那種“一生一次的極蠢之事”。

是無知、傻和愚蠢?肯定都是。他們的行為算是煽動嗎?吉隆坡地庭日前已根據1948年煽動法令判決李美玲煽動罪名成立,然而,我個人卻不認為那是煽動行為。

出於個人原則,我一向反對煽動法令的存在,也會反對到底。



1948年煽動法令是英殖民時代的產物,被英國殖民者用來箝制異議,保住威權,壓迫這個國家的人民。煽動法令是用以打壓人群,製造恐懼和不安全感的工具,它的存在只是要脅迫人民服從,違反民主原則。它把人民當成了潛在敵人。不要忘記,它當初所針對,是為這個國家的獨立而進行斗爭的人!

我們都獨立超過半個世紀了,怎麼還沿用著殖民者留下的這個打壓人民的專橫工具?馬來西亞人變成了自己的殖民者,容不下反對聲音、異議和制衡?

煽動法令存在至今,是為了保住權力。

煽動,是指製造對統治者或政府的憎恨、蔑視或不忠的行為、在群眾之中製造不滿、在不同種族或階級之間製造憎恨或敵對、或對固有的君權 、國家主權、特權、地位、權益發出質疑。

肉骨茶事件肯定讓一些人感覺到受侵犯,但我認為,大規模的貪污更讓我們覺得受侵犯。數十億鉅款失蹤事件迄今仍無人被問責。

已經決定洗心革面

李美玲不應該受此重罰,這樣並不公平及與其罪行不成比例。法官認為6個月的監禁是必須的,以儆效尤,但他對一件事情忽略了考量,即李美玲在事發後已表現得非常懊悔,並沒有冥頑不靈不認錯。而且,在法官下判前,她已受到民間法庭的公開審判和懲罰。

這個法令,對已經悔改的人毫不憐憫及體諒。它強調處罰至上,報復意味濃。一個強調愛心及成熟的社會,不應容下這樣的法律。它的性質,傳達了一個不好和令人受壓迫的訊息,即你必須對大眾群體唯命是從,對任何與他們有關的事物要小心翼翼──即使他們是錯的。所以,李美玲因其愚蠢錯誤和行為,受盡撻伐。

我無法不去想像,李美玲刑罰之重,是和陳傑毅逍遙法外有關。陳傑毅是本案共謀,本應受到法律制裁。於我而言,有關判決是沒有意思的。本來,李美玲因為做了陳傑毅女友而經歷慘痛教訓後,已經決定洗心革面,但這一切都被法庭判決給毀了。

如果我們能履行英文名言所說的“凡人皆有過,唯神能寬恕(to err is human, and to forgive is divine)”,不就會成為更好的人,更好的馬來西亞人,更好的穆斯林嗎?

我們應該寬宏大量,原諒李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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