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1日後未註冊非穆斯林婚姻 伴侶逝世不能索償 | 中國報 China Press

1982年3月1日後未註冊非穆斯林婚姻 伴侶逝世不能索償

(吉隆坡7日訊)上訴庭作出一項標杆性裁決,所有1982年3月1日后未註冊的非穆斯林婚姻,一旦男方因故逝世,女方不能以未亡配偶身分提出民事訴訟索償。



以上訴庭法官阿都拉曼為首的三司指出,指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在上述日期后舉行傳統習俗婚禮,卻未註冊的非穆斯林,其婚姻被視為無效,同時告誡非穆斯林須銘記,未註冊行為所帶來的可怕后果。

阿都拉曼是針對一起一對男女同居多年后舉行華人婚禮、但未註冊,而男方不幸于一場致命車禍逝世,女方起訴肇事者索償的上訴案,發表24頁的書面判詞,法官們一致駁回“遺孀”的上訴,另2名上訴庭法官為王南吉及扎瓦威。

案件中的死者羅振威和父親羅賽添,于2010年12月在一場車禍中逝世,其妻子李碧玉和母親鄭玉紅及另外2人,隨后興訟向違法U轉的肇事司機聶阿布和所屬公司索償。



地庭隨后宣判李碧玉可因失去依靠獲得15萬3600令吉賠償、10萬令吉喪失親人賠償及3萬令吉的葬禮費用。

但肇事司機隨后提出上訴得直,無需賠償,不滿高庭裁決,李碧玉將案件帶至上訴庭。

此案所衍生出的法律課題,為死者與作為起訴人的妻子,沒有註冊結婚,因此根據1956年民事法令7(2)條文,李碧玉並不是死者合法妻子,不能代表死者索償。

換言之,即使2人同居且舉行過華人婚禮,現有法令並不承認女方的法律地位。(以上人名皆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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