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1日后未注册非穆斯林婚姻 伴侣逝世不能索偿 | 中国报 China Press

1982年3月1日后未注册非穆斯林婚姻 伴侣逝世不能索偿

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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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作出一项标杆性裁决,所有1982年3月1日后未注册的非穆斯林婚姻,一旦男方因故逝世,女方不能以未亡配偶身分提出民事诉讼索偿。



以上诉庭法官阿都拉曼为首的三司指出,指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在上述日期后举行传统习俗婚礼,却未注册的非穆斯林,其婚姻被视为无效,同时告诫非穆斯林须铭记,未注册行为所带来的可怕后果。

阿都拉曼是针对一起一对男女同居多年后举行华人婚礼、但未注册,而男方不幸于一场致命车祸逝世,女方起诉肇事者索偿的上诉案,发表24页的书面判词,法官们一致驳回“遗孀”的上诉,另2名上诉庭法官为王南吉及扎瓦威。

案件中的死者罗振威和父亲罗赛添,于2010年12月在一场车祸中逝世,其妻子李碧玉和母亲郑玉红及另外2人,随后兴讼向违法U转的肇事司机聂阿布和所属公司索偿。



地庭随后宣判李碧玉可因失去依靠获得15万3600令吉赔偿、10万令吉丧失亲人赔偿及3万令吉的葬礼费用。

但肇事司机随后提出上诉得直,无需赔偿,不满高庭裁决,李碧玉将案件带至上诉庭。

此案所衍生出的法律课题,为死者与作为起诉人的妻子,没有注册结婚,因此根据1956年民事法令7(2)条文,李碧玉并不是死者合法妻子,不能代表死者索偿。

换言之,即使2人同居且举行过华人婚礼,现有法令并不承认女方的法律地位。(以上人名皆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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