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逝世,索赔无望 非穆斯林请注册结婚
独家报导:薛淑敏
(吉隆坡8日讯)执业律师李素桦劝请1982年3月1日后未注册的非穆斯林,必须马上注册结婚,否则一旦男方因故逝世,女方不能代表死者索赔,除非对方有立遗嘱言明财产分配事项。
她指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清楚阐明未注册的非穆斯林,婚姻被视为无效,因此女方不能以“遗孀”身分,向肇事者索赔。
“该法令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分水岭,所有1982年3月1日后未注册的非穆斯林婚姻,即使双方举办了传统习俗婚礼,但只要没有注册,就不是合法夫妻。”
她说,遗产分配法令列明,未注册结婚的伴侣,无法获得另一半留下的遗产,孩子则被视为私生子,同样无法获得遗产。
建议立遗嘱
李素桦今日接受《中国报》电访时,建议没有注册结婚的伴侣,可透过立遗嘱,保障对方权益,包括索偿部分。
“遗产分别不动产及动产,索偿是动产范围,即使男方没有列明索赔事项,但遗嘱内有一个条款已注明此事,即没有提及的遗产。”
但她说,遗嘱随时可作出更改,只要双方不是合法伴侣,仍有权益无法获得保障的风险。
上诉庭日前作出一项标杆性裁决,所有1982年3月1日后未注册的非穆斯林婚姻,一旦男方因故逝世,女方不能以未亡配偶身分提出民事诉讼索偿。
一对男女同居多年后举行华人婚礼但未注册,男方不幸于一场致命车祸逝世,女方起诉肇事者索赔,地庭当时宣判女方可获得赔偿,但肇事司机随后提出上诉得直,案件最终被带至上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