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会不认同部长说法 “改教应获父母双方同意”
(吉隆坡8日讯)律师公会重申,不认同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惹米基尔指,父母为18岁以下孩子改教,只需父母任何一方单方面批准的说法。
律师公会主席史帝文迪鲁今日发表文告说,部长的言论是错误的,联邦宪法第12(4)条文规定,18岁以下孩子宗教信仰,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决定,条文中所提及的“parent”(单数词),也包括“parents”(复数词),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160条及附表11,注明条文中的所有单数词,也包括复数词。
“因此,18岁以下的孩子改换宗教,必须是由父母(parents)双方的同意。”
此外,史帝文迪鲁也提到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在上月26日所提呈的私人法案。该法案旨在修订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以扩大伊斯兰法庭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他说,一旦修订通过,犯下通奸、诬告陷害、饮酒、叛教等罪行,都在伊斯兰刑事法第5条下被处罚,可被鞭答40至100次。
因此,他认为,一些指上述私人法案与伊刑法无关,是具误导性。
“律师公会敦促各方,遵守并维护联邦宪法,勿从言辞上挑衅宪法条文,作出毫无根据的声明,分裂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