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訊)律師公會重申,不認同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惹米基爾指,父母為18歲以下孩子改教,只需父母任何一方單方面批准的說法。
律師公會主席史帝文迪魯今日發表文告說,部長的言論是錯誤的,聯邦憲法第12(4)條文規定,18歲以下孩子宗教信仰,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決定,條文中所提及的“parent”(單數詞),也包括“parents”(複數詞),因為根據聯邦憲法第160條及附表11,註明條文中的所有單數詞,也包括複數詞。
“因此,18歲以下的孩子改換宗教,必須是由父母(parents)雙方的同意。”
此外,史帝文迪魯也提到伊斯蘭黨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在上月26日所提呈的私人法案。該法案旨在修訂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管轄權)法令,以擴大伊斯蘭法庭的刑事管轄權的範圍。
他說,一旦修訂通過,犯下通姦、誣告陷害、飲酒、叛教等罪行,都在伊斯蘭刑事法第5條下被處罰,可被鞭答40至100次。
因此,他認為,一些指上述私人法案與伊刑法無關,是具誤導性。
“律師公會敦促各方,遵守並維護聯邦憲法,勿從言辭上挑釁憲法條文,作出毫無根據的聲明,分裂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