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駁回強姦雞姦上訴 沙高級警官監100年鞭15下
亞庇高庭昨天駁回一名曾擔任沙巴州警察總部防反風化組主任的高級警官,所提出的5項強姦及雞姦罪名上訴,並指示他立刻服刑。
被告羅海查阿都阿尼副警監(56歲)不滿去年12月3日被地法判他5項強姦及雞姦年僅13歲未成年少女罪名成立,必須坐牢100年及鞭笞15下的判決,因此向高庭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諾查哈雅在作出口頭宣判,駁回被告上訴之外,也拒絕被告要求緩刑以便上訴,她指示被告必須即刻服刑。
被告的首及次控狀(強姦及雞姦)各20年監禁及鞭笞3下,第3、4及5控狀各判坐牢20年及鞭笞3下,刑期分開執行;換言之,被告只需坐牢80年及打15鞭。
牴觸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和377B條文的刑罰,為坐牢最少5年及最高20年和鞭笞。
被告在審訊期間一直由妻子陪同;他最後的職位是檳城聯邦後備隊主任。
被告是由諾阿茲米律師代其辯護;阿茲吉副檢察司代表控方。
被告羅海查阿都阿尼面對的5項控狀為:
1.於2012年2月1日下午43時30分至5時30分,在亞庇唐朝大酒店客房,強姦1名13歲3個月大少女,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2.於上述時間和地點,對上述少女進行非自然性行為。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7B條文。
3.於同年2月2日,中午12時30分至1時30分,在同一間酒店不同房間,強姦同一名少女,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4.於年5月的一天,於晚上8時,在同一間酒店強姦同一名少女,因此觸犯刑法典第376(1)條文。
5.於5月6日,下午3時,在同一間酒店強姦同一名少女,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