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可以不理了?

政府罔顧國家元首指示重新檢討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的諭令,也沒有咨詢公眾意見下,迫不及待援引憲法條文頒布憲報,讓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生效,除了讓全國上下一片錯愕回不過神,也令人質疑,真的有必要這么趕嗎?

國會下議院在2015年12月4日,經約7小時激烈辯論,以聲浪表決方式,三讀通過法案后,國內反彈及批評聲浪即不斷,導致馬來統治者理事會2016年初,罕見的開腔要求政府再檢討法案內多項條文。

重新檢討法案

雖然總檢察長莫哈末阿班迪也指會重新檢討,但法案還匆忙在本週二(7日)憲報頒佈,讓人懷疑政府這么做,是否就如早前多方面的擔憂,要把權力集中在國家領導人身上?

該法令一開始就有諸多爭議點,譬如被指“搶奪”元首權力、沒針對“國安”定義擔憂遭濫用、可“控制”任何機構、侵犯公民基本權、無需庭令可逮捕及無需開庭驗屍等,都是政府要回應及解釋的疑問,而非輕描淡寫,以簡單的“法令目的是應對國安威脅,沒有剝奪國家元首權力”說法,草草蓋章結案。

政府早前廢除內安法的舉動讓人激賞,但我們無法容忍政府通過推出其它法案,讓內安法的某些元素“借屍還魂”,讓國內民主進程倒退。

忽視人民意見

越過國家元首諭令,忽視人民意見,政府無需向任何人負責,這是否在為獨裁政權鋪路、為其他更多不合理法律開先例?

英國政治家阿克頓勳爵就說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我們不得不檢視這個法令所賦予某些人的過大權力,更重要的是有沒有一個可以監督及制衡的機制,確保掌權者不會濫權,進而導致民不聊生。

古人說三思而后行,遲生效好過倉促落實,為法令設下一段“緩衝期”,去探討審閱該不該落實,總好過一條黑路走到底,造成無法彌補的錯失后才來亡羊補牢,來得更實際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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