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驳回强奸鸡奸上诉 沙高级警官监100年鞭15下
亚庇高庭昨天驳回一名曾担任沙巴州警察总部防反风化组主任的高级警官,所提出的5项强奸及鸡奸罪名上诉,并指示他立刻服刑。
被告罗海查阿都阿尼副警监(56岁)不满去年12月3日被地法判他5项强奸及鸡奸年仅13岁未成年少女罪名成立,必须坐牢100年及鞭笞15下的判决,因此向高庭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拿督诺查哈雅在作出口头宣判,驳回被告上诉之外,也拒绝被告要求缓刑以便上诉,她指示被告必须即刻服刑。
被告的首及次控状(强奸及鸡奸)各20年监禁及鞭笞3下,第3、4及5控状各判坐牢20年及鞭笞3下,刑期分开执行;换言之,被告只需坐牢80年及打15鞭。
牴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和377B条文的刑罚,为坐牢最少5年及最高20年和鞭笞。
被告在审讯期间一直由妻子陪同;他最后的职位是槟城联邦后备队主任。
被告是由诺阿兹米律师代其辩护;阿兹吉副检察司代表控方。
被告罗海查阿都阿尼面对的5项控状为:
1.于2012年2月1日下午43时30分至5时30分,在亚庇唐朝大酒店客房,强奸1名13岁3个月大少女,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
2.于上述时间和地点,对上述少女进行非自然性行为。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
3.于同年2月2日,中午12时30分至1时30分,在同一间酒店不同房间,强奸同一名少女,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
4.于年5月的一天,于晚上8时,在同一间酒店强奸同一名少女,因此触犯刑法典第376(1)条文。
5.于5月6日,下午3时,在同一间酒店强奸同一名少女,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