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法案可頒佈憲報 憲法闡明無須元首御准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國會通過法案可頒佈憲報 憲法闡明無須元首御准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左)在國會上議院第一天(13日)開會時,派粥給國會職員,讓職員們在開齋後,可享用。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左)在國會上議院第一天(13日)開會時,派粥給國會職員,讓職員們在開齋後,可享用。

(吉隆坡13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指出,聯邦憲法第66(4A)條款闡明,一旦法案在國會通過後,若30天內沒有得到國家元首御准,將自動在憲報上頒佈生效。



她說,過去已有先例可循,早在前首相敦馬哈迪任期時,即1983年和1992年,也曾有法案無須通過國家元首御准,就在憲報上頒佈。

她是今日在國會走廊,就政府被指未獲得馬來統治者御准下,便憲報頒佈讓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生效一事,做出解釋,並指這是我國的一個正常程序,即實行民主和君主立憲制。

她說,根據憲法第66(3)條款闡明,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已在國會通過,然後提呈給國家元首御准。



早有先例非越權

詢及馬來統治者理事會的建議修正法案,政府是否已不理會時,她說,憲法已清楚闡明,這不是政府越權,而早在之前,就有先例可循,至於馬來統治者的建議,則不在她的管轄範圍內,她不給予評論。

“我沒有出席會議,我不知道統治者們的建議,我只是根據憲法條款來就事論事。”

當問及首相署在未來是否會檢討此法案時,她說,此法案並非隸屬她職權。

馬哈迪在1983年修憲以限制皇室的權力,同時也修憲第150條款,由首相負責向最高元首提意見,在必要時頒佈緊急狀態及修改憲法第66(5)條款,規定當一項由國會通過的法案,在提呈給最高元首後,將成為法律。

另外,馬哈迪在1992年違背解決1983年憲法危機的方程式時,並未恢復國家元首的權限,州政府和蘇丹在州內扮演的角色混亂及模糊,此舉也被評為公開威脅統治者。

納茲里:沒對皇室不敬

(吉隆坡13日訊)旅遊及文化部長兼巫統最高理事拿督斯里納茲里今日駁斥,政府在未經國家元首御準下便頒布憲報讓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生效,並非是對皇室不敬的舉動。

納茲里今日到大港與弱勢兒童共同開齋後受訪時指出,對皇室不敬的議題根本不存在,因為完全沒有規定指政府只能完全根據馬來統治者理事會的建議來修訂法案。

他說,欲對國安法進行任何修訂,只能在下季國會下議院開始時,以一個全新的法案方式提呈至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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