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主持人陳沂日前指藝人羅志祥“賣淫小模”,遭判30萬元(約3萬7000令吉),並登報道歉;但陳沂罵“亞洲空幹王”部分,法官因認為羅志祥過去以此綽號為傲,認定無損名譽,此判決書上網後,引起熱議。
此案起源於羅志祥於去年10月推出新專輯“真人秀?”時,他的行銷策略是讓歌迷買3張專輯能拍照,5張能抱抱。
陳沂當時在在面子書上評論“3拍5抱根本就是用肉體來斂財,亞洲空幹王羅志祥這種行徑跟賣淫小模有什麼兩樣?”。
羅志祥為此提出控告,向陳沂求償,並要求登報道歉。
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沂批評羅志祥的行徑像賣淫小模,足以貶損社會對羅的評價,使他感到難堪、羞辱,已構成侵權行為,判罰款30萬元(約3萬7000令吉)。
但判決書表示,“亞洲空幹王”部分,早在民國101年就有許多網友稱羅是空幹王,還有網友將他的表演影片剪接成“亞洲舞王展現高超絕技:空幹30秒,音效加強版”,也有媒體報導相關新聞,顯見此名詞並非陳沂首創。
另外,“幹”字雖然是台語“姦”的華語轉寫,常作為髒話使用,但從網友剪接的影片標題來看,此字是形容羅志祥舞技高超,沒有貶損之意。
判決書指出,羅志祥也曾在節目上,向來賓形容他的舞蹈是“男人的本性”。由此可見,羅志祥並沒有因為被稱“亞洲空幹王”而有遭貶抑的感受,反而引以為傲,因此這部分並不損害名譽權。
新聞來源:台灣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