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租公寓同事弄壞傢具 以抵押金抵銷維修費
同事共租房屋,其中一人提早搬出去,卻沒告知自己弄壞房門和馬桶,同時拖欠兩個月電費,連累另一人被房東拖欠抵押金。
⊙黃先生指出,因為被公司調派到檳城工作,就和同事合租一間公寓,抵押金是一同承擔。
他說,兩人到檳城近一年,同事在月頭被調回吉隆坡,自己也在上週回到雪州分行。
他指出,當自己回到雪州時,就接到屋主來電,說不會那麼快退還抵押金,因為他們留下許多“手尾”。
他說,自己離開時沒檢查同事的房間,而電費一直是平分,之後再讓對方繳付,所以根本不清除事情來龍去脈。
“屋主所說的問題都與我無關,為何要扣押我的抵押金?”
他曾建議屋主找對的人負責,自己的抵押金應先退還,可惜對方不接受。
★林若輝律師
假設房屋真的出現如屋主所說的問題,後者是有權扣押抵押金,以抵銷維修用途和被拖欠的電費。
根據黃先生說法,他只能待屋主使用抵押金,解決以上問題後,再向同事追討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