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生意鬧糾紛 出示合股分紅證據索賠
二人經營種植生意,後來發生矛盾,其中一人竟意圖獨攬土地擁有權。
⊙朱先生指出,他和一名相識友人,在兩年前合資買下一名園主的土地,繼續經營種植生意。
他說,兩人相識二十載,在新加坡打工時是互相協助的好友,當後者回國後,就邀約一同經營種植業。
他指出,基於自己忙碌於工作,加上信任對方,所以買賣合約等手續,只有友人的名字。
“由於生意想法出現分歧,在數個月前鬧翻了,之後不再理會生意,分紅是透過銀行過賬。”
朱先生說,日前友人聯絡他,指雙方不可能再有合作機會,因此獻議繳付他曾支付過的數額,以購買自己的擁有權。
他指出,對方是抓住自己,不是名副其實地主的原因,兼認為他爭下去也不會有好處,才會出資收購一半擁有權。
★林若輝律師
朱先生沒有簽署任何合約,變成自己是比較吃虧的一方。
若事主認為對方的賠償不足夠,能再嘗試商討,否則就要帶到法庭解決,屆時朱先生必須證明,自己從新加坡寄錢合資生意,以及每月獲得分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