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追討24年前車貸 期限已過無權充公物品
銀行來電追討20余年前未還清的車貸,並稱不按月還款將充公物品。
⊙黃女士指出,她約24年前貸款購車,隨后把車轉手給他人,卻沒有轉名。
“早前,銀行一直撥電要求我還錢,並指我共累積7萬9000令吉的債務。”
她說,銀行要求她按月攤還,每月需還650令吉,不然會在到她住家充公所有物品。
“我目前和孫子兩人租房子住,裡面的物品都是女兒買的。”
她想了解,銀行是否有權充公其物品?
★麥嘉強律師
事主需先搞清楚,銀行是欲追討欠款或是執行庭令。
首先,在法律上,要追討的權利都必須在7年內進行,過了期限,除非是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說服法庭發出庭令。
上述情況已經24年,銀行若要申請庭令是比較困難。
除非銀行是在24年前已經申請了庭令,卻沒有執行,一般上庭令需在12年間執行,若逾期未執行,就不能再執行。
簡而言之,充公物品是執行庭令的其中一種形式,照事主所說的情況,銀行應無權充公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