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讨24年前车贷 期限已过无权充公物品
银行来电追讨20余年前未还清的车贷,并称不按月还款将充公物品。
⊙黄女士指出,她约24年前贷款购车,随后把车转手给他人,却没有转名。
“早前,银行一直拨电要求我还钱,并指我共累积7万9000令吉的债务。”
她说,银行要求她按月摊还,每月需还650令吉,不然会在到她住家充公所有物品。
“我目前和孙子两人租房子住,里面的物品都是女儿买的。”
她想了解,银行是否有权充公其物品?
★麦嘉强律师
事主需先搞清楚,银行是欲追讨欠款或是执行庭令。
首先,在法律上,要追讨的权利都必须在7年内进行,过了期限,除非是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说服法庭发出庭令。
上述情况已经24年,银行若要申请庭令是比较困难。
除非银行是在24年前已经申请了庭令,却没有执行,一般上庭令需在12年间执行,若逾期未执行,就不能再执行。
简而言之,充公物品是执行庭令的其中一种形式,照事主所说的情况,银行应无权充公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