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公寓逾10年未獲鑰匙 若有庭令地主沒權拆屋

購買公寓10余年卻一直未獲鑰匙,如今無法直接聯繫地主,欲了解地主是否有權拆除該公寓?

⊙黃女士指出,她在蕉賴一間公寓單位至今近14年,一直以來都沒獲得鑰匙入住,卻需要繳付銀行貸款利息。

“我們近期和舊發展商上庭勝訴,如今公寓由新發展商負責,問題是聯絡不上地主。”

她補充,地主的地址是在外國,他們只成功找到地主在馬來西亞的代理人,但代理只表明會和地主聯絡,要他們等待。

她說,等候良久仍無法聯絡上地主,而且十余年間也曾多次尋求政府相關部門和政黨協助,惟毫無下文。

她想了解,在上述情況,她是否可以直接不繳付銀行貸款的利息?地主又是否有權直接拆除該公寓,導致他們血本無歸?

麥嘉強律師

因不清楚事來龍去脈和細節,如舊發展商和地主間的合約等,只能說若事主所指的勝訴,是指新發展商獲得庭令發展公寓所在地,那么地主不能隨便拆除土地上的建築,地主只能在有庭令的情況下才有權利拆除該公寓。

至于銀行貸款,因為貸款是批准后付給舊發展商,屋主本身是否獲得屋子與銀行並無關聯,若是事主不繳付利息,很可能導致被銀行起訴和判入窮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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