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書琪:垃圾分類是與非
士乃區州議員
6月1日垃圾分類措施開跑,過去半年沒有注意新措施的民眾,在強制執行並執法的情況下,適應不來,加上固體廢料機構職員逐戶取締,讓民眾不知如何是好。
垃圾分類是好政策,也是早就應該落實的政策,可是,我國的垃圾處理政策卻怎麼看,怎麼不對勁。
有人嫌分類太多很麻煩,實際上,去過日本的朋友就知道,喝完飲料,塑料瓶不能直接丟塑料類,蓋子、包裝、瓶身是不同的材料,應丟入不同的箱子。
分類多或少見仁見智,更重要的是習慣,若無習慣,只是分開可回收與不可回收,都是麻煩的事。
今天的問題出在,民眾分類了之後,究竟有沒有加速資源分類工作?目前的狀況是,一周收一次可回收資源,當天收到的回收物,被載往泗隆掩埋場內的轉運站,處理後就運出去。
如果民眾仔細分類但收上車後,依然是亂成一團,需要在轉運站處理,倒不如減少分類項目,避免混淆。
更重要的是,若是可以變賣的資源,民眾為何要幫私營的垃圾處理商賺錢?台灣民眾願意做回收,因為回收的資源沒落入私人的口袋,而是政府公營,若有盈餘,也是大家的錢。
一門賺錢生意
若我們估計古來目前有5萬5000戶家庭,每戶四口,我國城市人均垃圾生產量1.3公斤,每天生產的垃圾量可達28萬6000公斤,若當中有20%可回收物,以每公斤70仙計算,每日回收可換取的盈利為4萬零40令吉。
由此,就不難發現,垃圾處理實際上是一門賺錢生意。
但是,從《2007年固體廢料與公共清潔管理法》通過到現在,國陣不斷強調,地方政府沒有能力與財力處理垃圾。
的確,要投資器材要花一筆錢,但只要分類做得好,成功減廢,不止不虧錢,還可賺錢。
如果每月每個住宅區,都能依照回收量得到直接的金錢回饋,大家做不做回收呢?
垃圾分類是好事,可垃圾分類來到馬來西亞,就出了事。一個政府執行政策的本意與途徑沒走對,讓好的政策,變成擾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