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慧芳:相似的官腔

308大選前,一旦發生檳島市政廳(之前為市議會)執法組,拆除沒執照的路邊小販攤格及沒收物品的事件時,總會有火箭領袖出來說,執法,千萬別矯枉過正。

那時,最常聽的說詞是,執法要合法合理也要合情,要有執法的理據,也須兼顧合情的一面。

8年后的今天,市政廳的執法組上司是火箭,而執法組拆除佛教團體慧音社,因為辦敬老慈幼晚宴而在路邊設立的交通指示牌,遭到質問后,有市議員說,凡事非法的告示牌,就會被拆除,除非事先申請。

換一個說法,就是要“Law by Law”。

沒申請,被拆,合法也合理;但如果你了解慧音社在過去10多年來,年年花一筆錢租下檳國際會展中心,請數百名老人吃一頓及捐款給數個個慈善團體,如果你才知道原來慧音社本身,也不知道必須為指示牌申請准證,你會否仍然認為,這次的執法行動,合法合理也合情?

從檳州行政議員羅興強、火箭國會議員黃偉益及市議員王宇航事后的談話,我們可以這樣詮釋,就連火箭自己的領袖,也認為此次的“Law by Law”,在“合情”方面站不住腳。

的確,“Law by Law”對付沒依法行事的商業活動,沒爭議;但跟不知道有這樣的“Law”,年年熱心辦晚宴請老人還捐款給數十個慈善團體的組織講“Law by Law”, 只會讓人民與政府產生距離感,包括質疑為何以民為本的政府,不是用“Law”來方便及協助慈善組織?

一些國陣領袖常被民眾罵,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一旦有人質疑執法手段有問題,就有官爺說,“一切都是Law by Law”,那種有了權力就不可一世的官腔與官樣,和改朝換代后一小部分的官腔與官樣,竟然如此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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