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地主捐獻後代拒承認 育強華小遭索校地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老地主捐獻後代拒承認 育強華小遭索校地

司南馬育強華小外觀。
司南馬育強華小外觀。

(亞羅士打29日訊)擁有60年校史的微型華小──司南馬育強華小,因去年引發的“校地地契風波”,地主今天正式向高庭申請庭令,以索回校地及賠償。



這也是全國第一所華文小學,因為地契紛爭,被帶上法庭的案例。

育強華小董事長吳志剛今天在法律顧問蔡通易、董事部副總務余文仕及吉打州董聯會副主席黃吉和等人陪同下,前往亞羅士打高庭的內庭,辦理案件管理程序,高庭諭令下月25日過堂。

吳志剛指出,校方于本月24日接獲高庭的通知書。



嘗試找出當年記錄

他說,育強華小于1957年創校至今近60年,當時,華裔老地主答應將佔地約3畝的校地獻給學校,豈料,老地主的第二代卻堅持要收回校地。

“我校原任董事長因為年事已老,退位讓賢,我在2014年接任那一年,就接到地主的律師信,要求解釋為何展開各項發展計劃時,沒有受到通知。”

吳志剛說,地主在該地段擁有佔地約40畝總面積的地皮,校方早在7、8年前要求地主進行地契轉讓手續,然而多次遭對方拒絕。

“老地主的第二代分別住在霹州、澳洲及檳城,要索回校地及索賠的是住在檳城的第三地主。”

他說,育強華小目前擁有約60名學生及12名教職員,該校在高峰期擁有逾300名學生。隨著多數居民遷到外地尋求生計,該校學生人數逐年減少,並淪為微型華小。

吳氏說,根據校方查證,有關地契表面上沒有任何土地轉讓記錄,然而,老地主當年確實在口頭上把校地獻給學校,校方正嘗試找出當年的記錄。

蔡通易抨有心人散播謠言

育強華小法律顧問蔡通易抨擊有心人,在互聯網散播不實留言,導致學生家長等人心惶惶。

“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案件還在初步階段,絕對不會出現校地被收回或遷校的局面。”

他說,高庭審理過程最快也需半年至9個月、甚至一年半載,希望散播不實傳言的有心人,別再作出令人不恥的行為。

蔡通易週三(29日)陪同司南馬育強華小董事部成員前往亞羅士打高庭時,針對互聯網謠言發表談話。

吉打州董聯會副主席黃吉和促請州內各華校董事部,提高關注,避免面對類似的問題。

“目前,州內約30所華小,還未處理好地契轉讓手續。”

他透露,教育部不久前向各校發出通告,要求各校拿出地契文件,結果,部分學校無法出示有關文件。

莊俊隆促吉華校董事部
謹慎處理校地擁有權

吉打董聯會主席莊俊隆呼吁吉州的華校董事部,認真看待和處理校地擁有權的問題,並以吉南區司南馬育強華小校地問題被帶上法庭事件,作為警惕和借鏡。

他說,育強華小校地問題既已帶上法庭,並進入法律程序階段,一切交給法庭判決。

“希望州內校地捐獻者或擁有者,能體恤董事部及華社辦華教的辛苦,如有任何問題,盡量不要搬到法庭,應庭外和解。”

他今日發文告說,吉州至少有30所政府資助學校的校地擁有權屬私人名義,董聯會經多次出發出聲音,呼吁各校董事部要認真看待和盡快處理校地問題,把校地擁有權轉到董事部或信托人名義下,避免以私人名譽註冊,讓華小教育可以永久發展下去。

他也提醒董事部,要好好珍惜和發展華社或捐獻人所獻捐的校地,不要為了一些眼前的利益,就把這些得來不易的校地,雙手奉上給中央政府或州政府。

王仕發:學校地契文件保管好
辦理更新信托人手續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29日訊)全國校長職工會副總會長王仕發促請各華小董事部,必須做好學校地契文件保管和更新地契信托人手續,否則一旦發生校地糾紛,學校隨時面臨危機。

他說,一般上,校地信托人是學校董事4至5人受委擔任。當中存在的問題是,當信托人老了或去世了,必須尋求年邁或已故信托人的后人子孫,簽署以示同意更換信托人。

“倘若有些后人對校地起貪利之心,問題也就產生。所以,后期做法改為由現任董事數人擔任信托人。這意味著,當學校董事換人,學校地契信托人也要申請更新。”

王仕發是就司南馬育強華小去年引發的“校地地契風波”,如今被地主控上法庭,也為國內首所華小被控案例一事,今午接受《中國報》訪問時,向各華小董事部作出的提醒。

他強調,既然已有先例,各華小董事部更要正視問題,並要做好“自保”工作,確保所有文件保存及保管良好,萬一有事情時,這些文件就是最好及最有力的證明。

他也促請那些曾有祖先捐獻校地的后人用心思量,因為華小是華教事業,若是校地是先賢當年出于熱心捐獻的,地主的后裔就不應該抹煞祖先做的好事。

據瞭解,國內有40多所華小是建在私人土地,萬一地主收回土地,這些華小的生存也亮紅燈,潛伏隨時面對迫遷的危機。

楊映波:口頭協議也是證據

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說,盡管熱心人士獻地建校,是沒有規定的捐地程序,唯當發生校地糾紛時,地主與校方曾經簽署的合同或信托書,包括地主的口頭承諾協議等,皆可用作法庭證據。

他指出,當有出現涉及兩方權益的爭議時,上到法庭,一切就是講證據。

楊律師受訪時舉例,若某人當年捐地建校,但當時沒有簽署任何合同或文件,事隔多年或太久后,后人也不懂以前情況,一般法官會依據個別情況去審理。

他說,要是什么證據都沒有,法庭可以行為證據辦理,所謂行為證據是,若當年沒有人捐出土地,學校不會建在哪裡,包括發展成今日的規模。

他強調,只要有證據,地主或地主的后人,不能隨便說收回就收回學校的土地,而校方也必須擁有證據,才能爭取保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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