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監逾1年罰2000 林冠英恐失議員資格
(吉隆坡29日訊)檳州首長兼行動黨秘書長林冠英或因低價購房一案,再次失去國會議員資格?
根據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任何一名國會議員,若被判監禁超過1年和罰款超過2000令吉,就會失去國會議員資格。
1995年,林冠英曾為未成年馬來少女“出頭”,指控時任馬六甲首長阿都拉欣涉及性醜聞事件,但反被提控煽動法令並罪成,被判監禁18個月,因而失去議員資格,較后因行為良好提早獲釋。
時隔20年后,林冠英因低價購房一案,被大馬反貪污委員會請去“喝咖啡”,且可能被控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及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若證實有罪,則其峇眼國會議員資格則“凍過水”。
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主要是針對利用職位或地位獲得賄賂的罪行,不管是當事人或是其親友或伙伴受惠,皆屬有罪。
親友伙伴受惠皆有罪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治罪,即可面對最高20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至于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該條文闡明任何公職人員,從任何與大馬政府有官方關係的人手中,接獲貴重財物,即便不知情,也構成罪行。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針對低價購房一案,林冠英雖澄清稱在2015年7月僅以280萬令吉低價買下位于賓鴻路,市價值600萬令吉至650萬令吉的雙層獨立式洋房是基于“願買願賣”原則的公平交易,唯牽涉到利益輸送疑竇,使其再次陷入困境,窮于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