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监逾1年罚2000 林冠英恐失议员资格
(吉隆坡29日讯)槟州首长兼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或因低价购房一案,再次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任何一名国会议员,若被判监禁超过1年和罚款超过2000令吉,就会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1995年,林冠英曾为未成年马来少女“出头”,指控时任马六甲首长阿都拉欣涉及性丑闻事件,但反被提控煽动法令并罪成,被判监禁18个月,因而失去议员资格,较后因行为良好提早获释。
时隔20年后,林冠英因低价购房一案,被大马反贪污委员会请去“喝咖啡”,且可能被控牴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及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若证实有罪,则其峇眼国会议员资格则“冻过水”。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主要是针对利用职位或地位获得贿赂的罪行,不管是当事人或是其亲友或伙伴受惠,皆属有罪。
亲友伙伴受惠皆有罪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治罪,即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至于刑事法典第165条文,该条文阐明任何公职人员,从任何与大马政府有官方关系的人手中,接获贵重财物,即便不知情,也构成罪行。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针对低价购房一案,林冠英虽澄清称在2015年7月仅以280万令吉低价买下位于宾鸿路,市价值600万令吉至650万令吉的双层独立式洋房是基于“愿买愿卖”原则的公平交易,唯牵涉到利益输送疑窦,使其再次陷入困境,穷于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