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自行诠释法律而正义?(1)──法治精神篇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郑明炎律师:自行诠释法律而正义?(1)──法治精神篇

“法治精神”(“Rule of Law”)与“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No One Is Above The Law”),是法学的中枢与基本原则。



法治精神设定以法治国,而法律的运作必须公正不阿,以及不偏不倚的对所有国民执行。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便是一千多年前中国北宋包青天包拯之执法言,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是遵从法治精神的体现,人人奉公守法,以创造与实现和谐共处与国泰民安的马来西亚多元社会。

我国法律来源,包括国家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国会与州议会通过的法令、法庭判决先例、以及依据法定时段且与国情允许之下,而采用的已有几百年历史的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当然,联邦宪法亦承认,但只含盖穆斯林社会有关婚姻、离婚和遗产的伊斯兰法律。



我国于1957年独立,多项法律是独立时期与英殖民地时代的产物,延用至今可能会有时过境迁的陈旧,也会逐渐与现代公民意识和诉求而相左,更有新兴的概念,如管制政治献金,却没有相关法律来加以管制的等等无奈。所以,多元国民在“有心人”刻意煽风点火下,对法律有诸多怨言与批判!

改革,乃是千古不变的维新之道,即是从为时已久的习惯性事项,因不符合现实环境和需求而做出改变,实属不易。

立法者对法律改革的态度是非常的小心和相对的缓慢。回忆美国前总统里根(“Ronald Reagan”)被枪手狙击的事故,掀起了美国国内对该国宪法下人人可以持有枪械的权利之争议,是否有修宪的必要?基于不鼓励对宪法的可能狙击而掀开或增加先例,前总统里根反对修宪,认为总统被抢击并不是修宪的理由!

废法慢而立法快

于2011年9月15日,我国首相纳吉宣布废除1960年的内安法令,而此法令的前身是1948 年紧急条例法令,废除这项用以对付共产主义的法令需时几十年之久。然而,基于恐怖主义的迅速崛起,我国又制定了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令。这让国民意识到立法者废除法令时十分缓慢,而对国内因国际环境变迁的即时之需来制定新法令却相对的快。

相比先进国,我国在多方面的法律制定已落后几十年。例如,先进国在几十年前已实行消费税法律,成功印证了消费税对国家前进的重要性。

消费税让我国多元国民在平等的平台上付出一律6%的税务,而全民不会有逃税或避税的机会,但相比多年没有增长的工资水平,更基于人性使然,钱入口袋容易付钱难的心态,附加反对党只批判消费税的短期负担,而不讲解其对国家的长远利益效应,多元国民受到了严重误导,也同时对抗和强烈批判消费税,害苦了多元国民,却让反对党收取快速和即时的政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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