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到底被控什麼罪?
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今日面對兩項控狀,控方要求將案直接移交高庭過堂,獲法官批准。
另據了解,彭麗君則是在刑事法典第109條文的串謀罪名下被控。
林冠英面對的控狀:
控狀一:
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濫用其身為檳首長的職權,來讓他本身及妻子受惠,他在主持一項會議時,批准 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申請將西南縣Lot 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控狀二:
他在2015年7月28日,身為公務員即檳首長在賓鴻路25號門牌,以280萬令吉,即比市價427萬令吉低的價格,向彭麗君購買上述地址洋房洋房,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
此罪狀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面對的控狀
她被控於2015年7月28日,教唆林冠英以低於市價取得昂貴財產,即協助林冠英以280萬令吉的價格,即低於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該昂貴財產,觸犯刑事法典109條文,並與刑事法典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