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航空公司服務 可引消費人保護法平反
(吉隆坡4日訊)不滿航空公司服務的乘客,從今起可透過於7月1日生效的2016年消費人保護法令平反,若經查證後確認有關航空公司違反法令條規,航空公司可被罰款。
一名不願具名的分析員指出,民眾可向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MAVCOM)作出投訴,包括行李箱延誤或機場設施不齊全等問題。
“委員會可調查任何投訴,協助雙方解決問題。”
他接受《太陽報》訪問時說,所有航空都需依據法律和法令運作,包括為滿足客戶需求提供最低服務水平和標準、處理投訴及提供賠償。
根據2016年消費人保護法令,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有權利判處違反法令者罰款,初犯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第二次或多次犯規的罰款,可達首次罰款金額的10倍。
從法令生效至今第4天,沒有航空公司違規及遭罰款。
此外,法令闡明禁止航空公司在顧客購買機票後漲價、自動添加服務費及歧視行動不便人士等。
法令也闡明客戶權利,客戶可就有關行李箱延誤、班機延遲、取消班機或被拒絕上機等問題作投訴。
分析員指出,有關當局接獲許多關於航空公司的投訴,而消費人保護法令的存在是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