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遲交屋沒全額賠 婦女向馬華法律局求助



■宋太太(右2起)在吳健南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揭發發展商不願針對延遲移交鑰匙一事作出全額賠償,左起為陳清雲、楊允歡及何彩思。

(芙蓉5日訊)婦女申訴購買的新房屋延遲交屋,發展商又拒對遲交屋作出全額賠償,讓其蒙受虧損。

事主宋太太今日在馬華森州法律局主任吳健南陪同下,召開記者會透露此事。

吳健南指出,宋氏日前在新那旺購買新房屋,依據合約,發展商應於今年4月1日移交鑰匙給購屋者,但購屋者遲至6月10日才正式接獲鑰匙。

他說,按照1966年房屋發展法令,發展商一旦延遲移交鑰匙予買主,買主有權向發展商提出延遲利息索賠。

他說,買主是在今年5月25日才接獲發展商發出的交屋通知信,但信上的發信日期卻是誌期5月11日。

他說,該發展計劃約有420間房屋單位,目前已有3名購屋者包括宋氏向他作出投訴,他日前到發展商辦公室協助購屋者索賠時,櫃檯人員告知該公司只會賠償約一半的數額。

只願賠償一半

他指出,有關賠償數額是根據屋價及發展商延遲完工的程度,以每年10%計算方式,3名購屋者應獲的賠償數額從6000令吉至1萬1000令吉。

他說,若購屋者對法律知識不了解,沒向發展商索賠,發展商也假裝不知,他們就會蒙受虧損,如今3名購屋者向發展商索賠,發展商也只願作出最多一半的賠償。

他指出,目前他已協助投訴者發出律師信予該發展商,其他購屋者若面對任何問題,可向他尋求法律上的援助。

合約出現灰色地帶字眼

吳健南指出,購屋者在取得房屋鑰匙後,發現住家範圍內根本沒有安裝妥善的水龍頭,而發展商隨後竟以擔心被偷竊及購屋者還須裝修為由,而且房屋仍未有電供。

他說,發展商在合約上以“水電供應準備接駁”(Ready for connection)字眼顯示,出現灰色地帶。

他呼籲有關單位對不負責任的發展商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更多購屋者面對類似情況。

此外,他坦言,房屋法令須與時並進,例如現今通訊發達的年代,該法令不包括通訊電纜設備,他認為有必要作出修改。

出席者包括馬華森州法律局副主任楊允歡、財政陳清雲及委員何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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