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法律擁有懲罰,如監禁、罰款和鞭笞等的實質約束力,公理和正義只是一項道德義務。
社會的規律和秩序,有賴于法律的嚴格執行。不像違反公理和正義之舉,只會面對社會大眾的批判和唾棄,違反法律的犯者會被帶上法庭,面對法律所定下的實質制裁。
法律被允許有約束力,是基于法律本身有詳細的定義和詮釋,即使有模糊之處,亦有依據法律而介入填補法律空隙的詮釋方程式,以求一致而無爭議性的執行,于相似情況之下,全面覆蓋和實施于多元社會的每一個國民。
法律亦瞭解有公說公理而婆說婆理的矛盾,所以聯邦憲法制定了法庭機制來判斷誰是誰非。
法律也明文規定,敗訴的一方可以進行上訴,而上訴程序包括由低庭向高庭、上訴庭,以及聯邦法院終極審判的權利,確保敗訴一方可以擁有多次被聆聽的機會,以求盡量貫徹大公無私的判決。
沒有普世定義
無可否認,硬性法規並無伸縮性可言,往往會產生無情和殘忍的效應,而已故的最高法院院長阿茲蘭莎(Azlan Shah)在其判詞內曾經勸說,硬性法律所衍生的無情和殘忍效應,必須由國會通過法令加以糾正,因法庭的職權被局限于詮釋和執行現有法律。
公理和正義,並沒有像法律擁有一致和普世的定義,更沒有一個法定或權威機制被認定可以詮釋與執行公理正義,以便讓人人信服。同時,沒有一個詳盡的機制,也沒有一套專業的程序,來審訊各執一詞的公理正義之矛盾和模糊,而對質的各方亦沒有被專業聆聽的機會,更說不上有多層上訴的權利。
基于沒有一致和普世的定義,“公理正義”這個偉大名詞,是爭議性的詞彙,不負責任的政客與網絡社交媒體慣常以誤導性手法來詮釋公理正義,意圖對某議題加以炒作,而把本身粉飾為公理正義之化身!
所謂“人之初,性本善”,多元國民的潛意識中皆有公理正義的傾向,認為對國家社會好的事項,便是公理正義。此種“性本善”的良知,卻往往被嚴重煽動和誤導,來對某議題進行未審先判,自行詮釋法律后便自行定罪!
在還沒有專業確認證據之前,政客利用捕風捉影且有爭論性文件,基于“公理正義”,將政敵修理一番,進而污蔑其公信力和廉正形象,最后,政客並不需要對其無根據的指責和污蔑行為負責;反觀,未審先判的自行定罪,導致政敵可能失去選票,就算之后依據專業確認證據的宣判,也不能挽回已被形象謀殺和政治唾棄的命運,何其無辜!